内江师范学院
教代会提案征集审理工作委员会暂行条例
(内师教代〔2008〕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和《内江师范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内江师范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是指教代会代表在任职期间,就学院的大政方针、改革发展、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的工作,以及师生员工普遍关心的重要问题,向教代会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教代会提案是全校教职工通过教代会参与民主管理的重要形式,是学院工作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认真征集和督办代表提案是教代会的一项重要工作。
第三条 提案征集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尊重广大教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广开言路,群策群力,重视和抓好提案的办理和落实,为学院的建设发展服务。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提案征集审理工作委员会是教代会执行委员会(简称执委会)的下设机构,由教代会主席团或执委会提出组成人员名单,经大会代表投票选举产生。本工作委员会由5名委员组成,实行常任制,任职年限与教代会换届年限一致。教代会闭会期间,在执委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 提案征集审理工作委员会的职责:
(一)研究、提出提案工作方案、工作计划;
(二)负责组织和征集提案;
(三)对提案进行审查、立案,建议承办单位;
(四)检查、督促提案的办理情况,协助并推动承办单位认真办理、落实提案;
(五)向教代会报告工作。
第三章 提案要求
第六条 教代会代表必须以严肃负责的态度行使提案权,拟定提案前应深入调查研究,做到“三性八点”要求,即提案的“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实事求是,反映大事,一事一案,言之有据,分析清楚,建议具体,简明扼要,书写工整”。
第七条 教代会正式代表3人以上(含3人)或代表组全体可联合签名提出提案。其中1人为主提者,其余为复议者。
第八条 提案内容必须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并限于教代会和学院职权范围内能够解决的问题。
符合下述条件之一者可列为提案:
(一)有关学院的大政方针,对学院全局工作影响较大的意见和建议;
(二)涉及众多教职工切身利益,影响面较大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提案必须是一事一案,并在提案征集审理工作委员会印发的提案表格上书写,允许另附页补充;书写字迹工整,符合规范;每个提案人亲自签名。
提案包括以下三部分:
(一)提案题目,即要求解决什么问题;
(二)情况分析,即提出提案的理由、原因或根据;
(三)具体建议,即提出解决问题的主张和办法。
第十条 各代表组收到提案后,应依据本条例第六、七、八、九条对提案进行初步审查,然后送交提案工作办公室。
第十一条 提案征集时间为教代会召开前三个月内,截止时间一般应在教代会召开一个月前,以便有充分的时间准备和审查。
提案的拟订可以提前准备,但提案征集审理工作委员会只在规定期限内受理。超过截止日期收到的提案,只作一般性意见和建议处理。临时突发的影响较大的热点问题,可提交教代会代表研究决定,提出提案。
第四章 提案的审核立案
第十二条 提案征集审理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对形式符合要求的提案内容进行初审,并对提案进行分类:
A:交审提案类;
B:一般性意见和建议;
C:不予受理的来函类。
第十三条 提案的审查工作由提案征集审理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完成。提案是否可以立案,须经反复协商,认真审查,经应到提案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同意,做出决定。
第十四条 提案的审核程序:
(一)召开提案征集审理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提案组组长关于提案征集与整理情况的报告,审查交审提案(A类),对可以立案的给予正式提案号,同一内容的,多案合一后给予一个提案号,不能立案的,划作一般性意见和建议(B类),复审B、C类,以避免遗漏;
(二)汇总立案提案;
(三)由组长草拟《提案征集审理工作审查报告》;
(四)向教代会代表组组长联席会议汇报提案审查工作情况与审查报告草稿;
(五)根据联席会议的意见,对《报告》进行修改;
(六)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提交《提案征集审理工作报告》,并经大会审议通过;
(七)由提案征集审理工作委员会组长(副组长)签名“提案审核意见”,提出承办单位建议。
提案经审查通过之时,即为提案立案时间。
第十五条 提案征集审理工作委员会向学院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报告提案立案情况,交学院办公室指定立案的承办单位和协办单位。
第十六条 对由提案征集审理工作委员会所设立的、需列为会议议题的重大提案,应提交教代会代表组组长会议讨论通过。
第五章 提案的办理、督促与答复
第十七条 提案征集审理工作委员会必须重视教代会提案,认真做好督办工作,努力提高提案办理质量。
督促承办单位认真、负责、积极办理,注重实效。凡是有条件解决的,要集中力量及时落实;因条件所限暂时不能实施的,要列入规划,创造条件,逐步落实;确实不可行的,要实事求是地说明情况,做出合理解释。
提案办理工作应有领导分管,专人负责。健全制度,严格程序,对涉及两个以上单位协同办理的提案,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主动协商解决。
提案的办理过程中,应加强与承办单位和提案人的联系,积极沟通情况,共同研究落实提案措施。
立案后3个月内(寒暑假除外),承办单位必须做出“正在(已经)落实”、“暂缓落实”、“不能落实”等明确的答复。对不能落实或暂缓落实的,须就其原因做出合理解释。
提案征集审查工作委员会应及时了解提案落实情况,督促承办单位抓紧办理。
第十八条 提案的答复:
(一)学院党委或院长办公会审核提案的答复意见,教代会、工会负责人和提案征集审理工作委员会组长列席会议,由学院办公室负责答复提案落实情况;
(二)承办提案的答复意见签署在提案的原件上,并交教代会执委会办公室(工会)存档,复印件除了留承办单位之外,送主提者一份;
(三)承办单位应直接答复主提者;
(四)提案人对答复的反馈意见,可直接反映给承办单位和提案工作委员会;
(五)提案征集审理工作委员会综合提案办理情况和有关反馈意见,向教代会报告提案的办理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条例》已经第二届教代会执委会讨论通过,从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第二十条 未尽事宜,由教代会执行委员会修改或补充。
二OO八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