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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师范学院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大会)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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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师范学院

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大会)暂行条例

                       (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六条:“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可在其内部单位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者教职工大会制度,在该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权。”以及《内江师范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实现基层民主生活制度化,保障教职工当家作主、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内江师范学院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大会,以下简称二级教代会)是学校教职工群众行使民主权利,民主管理二级单位的重要形式。

第三条  二级教代会接受同级党组织的领导,遵循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阶段的基本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伟大旗帜,深入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遵照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国家、集体、教职工个人三者关系,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紧紧围绕人才培养中心工作,努力办好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大学。

第四条  二级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第五条  二级教代会依法享有知情权、建议权、审议表决权、评议监督权。二级教代会在本单位权限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审议本部门的行政工作报告、工会工作报告和经费收支情况报告,讨论单位发展规划、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改革方案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表决本单位的岗位责任制方案、工资津贴分配方案、教职工奖惩方案,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的集体福利事项。

(三)监督本单位领导干部,定期对干部进行评议,可以表扬、批评、推荐,必要时可建议上级部门予以嘉奖、晋升,或予以处分、免职。

第六条  二级单位要定期向二级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对待二级教代会的有关决议和意见,尊重和支持二级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

第七条  二级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本单位行政行使指挥权,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八条  不足80人的单位,建立由全体教职工直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有教职工80人以上的单位,应当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二级教代会代表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凡是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教职工均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代表的构成要充分体现以教学为主,其中教学、科研人员和列入教师编制的思想政治

代表实行常任制,根据有关规定确定任期,至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代表受本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可以依照规定的程序撤换、更换或补选。

第九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按照规定的程序,有权就大会的各项议程充分发表意见,参加表决;有权对二级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有权对本单位工作提出询问;因行使正当民主权利而遭受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控告。

第十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的义务是:努力学习并模范的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认真做好本职工作,积极参加二级教代会的活动,密切联系群众,听取和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做好群众工作。

第十一条  大会根据需要可请有关领导干部、教职工、学生及其他人员作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参加会议。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二条  召开二级教代会(教职工大会)会议时,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应包括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干部,其中教学、科研人员应超过半数。

第十三条  二级教代会(教职工大会)任期按有关规定确定,定期召开,一般应每一年下半年召开一次。大会的表决必须由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向代表说明,取得多数代表的同意。

遇有重要问题,或根据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提前召开大会或召开临时代表会议。

第十四条  二级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单位的中心工作和群众迫切关心的问题,广泛吸收教职工的意见,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请大会通过。

第十五条  对二级教代会的决议,应认真执行,并向下次大会提出报告。二级教代会的工作应向教职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六条  二级教代会可建立代表小组,选举产生正副组长。

     第十七条  二级教代会根据需要可以举行有关人员的专题会议,其任务是对教代会要讨论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检查单位贯彻二级教代会决议的情况以及大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十八条  二级工会委员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做好以下工作:

(一)做好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征集和整理群众意见,提出大会方案和主席团人选提议名单,经党组织和院工会批准后,召开大会。

(二)大会闭会期间,遇有重要问题,可召集代表组长会议或组织代表讨论,必要时可按规定的程序,召集临时代表会议。

(三)向代表和教职工群众进行宣传教育,保障他们的民主权利,接受他们的申诉。

(四)处理二级教代会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六章    

 

第十九条  二级单位可根据本条例,制定本部门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条例由内江师范学院工会。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从下发之日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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