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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师范学院教代会教学科研工作委员会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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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师教代【2008】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和《内江师范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教学科研工作委员会围绕教学和科研工作,深入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教学科研工作委员会是教代会执行委员会(简称执委会)下设机构, 由教代会主席团或执委会提出成员名单,经大会代表投票选举产生。 
第四条  教学科研工作委员会由5名委员组成,实行常任制,任期与教代会换届年限一致;教代会闭会期间,在执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章   职权范围
第五条  深入调查本校教学科研情况,对学院发展方向、办学方针及规模、教学科研队伍建设,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认真研究关于教学科研改革发展方面的教代会提案,对重要提案进行分析研究,督促有关部门认真落实。
第七条  及时了解、研究国内外教学科研动态,为学院教学科研工作提供信息。
 
第四章  附   则
第八条  本《条例》已经第二届教代会执委会第二次会议讨论通过,从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第九条  未尽事宜,由教代会执委会修改或补充。
 
 
 
 
 
 
                                    
内江师范学院第二届教代会执行委员会
                               二OO八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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