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师委发〔2008〕2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和《内江师范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民主评议、监督领导干部,是教代会赋予教职工代表的一项重要职权,是广大教职工通过教代会参与民主办学的重要渠道,是密切干群关系的有力措施。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工作委员会是教代会执行委员会(简称执委会)下设机构,由教代会主席团或执委会提出成员名单,经大会代表投票选举产生。
第四条 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工作委员会由5名委员组成,实行常任制,任期与教代会换届年限一致;教代会闭会期间,在执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章 工作原则
第五条 监督评议领导干部要尊重民意,反映多数人的意见和看法,要事实求是,全面分析,客观评价。
第六条 监督评议范围主要为校、处(院、系)两级干部。
第七条 民主评议领导干部的结果作为学院党委选拔任用、晋职提升、奖惩干部的参考依据。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主要工作职责是:
认真听取教职工和教职工代表对学院干部队伍建设的意见和建议,为学院党委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提供参考意见;
认真听取教职工和教职工代表对院内各级领导干部的反映,向党委提出任用、罢免、提拔、奖惩干部的建议。
第九条 监督评议领导干部的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是政治思想素质和工作业绩。
第五章 工作方式与方法
第十条 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工作委员会成员参加每年度学院组织的中层干部的考核,经学院党委同意,也可以自行组织对院内有关单位的干部进行评议。
第十一条 根据需要,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工作委员会可以接受学院组织部门聘请,参加对校、处、院级干部的考核、推举及选拔。
第十二条 对群众反映比较多、意见比较大的干部,经党委同意,受执委会委托,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工作委员会可以协助纪检监察部门进行调查。
第十三条 每年听取一次学院党委组织部和纪检监察部门关于领导干部廉政自律的问题的工作通报,并反馈民主评议领导干部的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条例》已经第二届教代会执委会第二次会议讨论通过,从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第十五条 本《条例》未尽事宜,由教代会执委会修改或补充。
内江师范学院第二届教代会执行委员会
二○○八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