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师院发〔2008〕16号)
为切实做好学院人事争议的调解工作,充分运用调解手段及时处理人事争议矛盾,依法保护学院和广大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畅通维权渠道,维护稳定大局,根据国家人事部《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四川省人事争议处理办法》和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在四川省级各部门直属机构事业单位开展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意见》(试行)等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内发生的下列人事争议:
(一)因确认聘任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二条 调解原则
调解人事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争议双方的合法权益。
调解人事争议,要防止简单粗暴、激化矛盾,要耐心细致地做好调解工作。
第三条 调解委员会成员
学院成立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主要由工会、人事处、监察处、教职工代表及法律顾问组成。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设立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置在学院工会。
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院工会主席兼任;副主任两名,由院工会、人事处负责人兼任;成员由院工会、人事处、监审处、教务处人员、教代会代表、法律顾问组成。
第四条 调解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听取争议双方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
(二)对争议的内容展开调查。
(三)在查明事实,明确责任的基础上,基于自愿、合法的原则,促成争议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四)制作、送达调解协议书。
(五)向学院汇报调解工作。
第五条 调解程序
发生争议的双方,在协商无效后,可以向学院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人事争议自发生之日起,当事人应于60日内向调解委员会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对提请调解的人事争议案件,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自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5日内,调解委员会应予以受理、通知申请人。并成立调解小组。调解小组一般不少于三名调解工作人员,调解委员会指定一名调解工作人员担任调解小组组长;简单的人事争议案件,调解委员会也可指定一名调解工作人员独任处理。申请人应按要求填写调解申请书,调解工作人员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调解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部门)。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被申请人在收到调解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调解委员会提交答辩书,调解委员会在收到调解答辩书后,应当在5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
调解小组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促使争议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调解达成协议的,调解小组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由调解小组成员签名,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双方应在15日内履行。
调解委员会调解人事争议,一般应在提请调解的15个工作日内结案。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可以适当延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符合仲裁条件的人事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六条 调解回避
调解小组成员或独任调解的工作人员,如果是人事争议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或与人事争议案件有利害关系,或有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当事人也可以口头或书面申请其回避。调解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做出决定,并通知当事人。
第七条 附则
本《办法》经教代会讨论通过后正式实行。
附件:1、内江师范学院人事争议申诉申请书
2、内江师范学院人事争议申诉答辩书
3、内江师范学院人事争议申诉处理意见书(1)
4、内江师范学院人事争议申诉处理意见书(2)
二○○八年四月八日
主题词:人事争议 调解 办法 |
抄送:院领导,院内各单位。 |
内江师范学院办公室 2008年4月8日印 |
附件1:
内江师范学院人事争议申诉申请书
申请人 性别 年龄 职业
被申请人(部门)
申请事项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签字
200 年 月 日
附件2:
内江师范学院人事争议答辩书
答辩人(部门)
申请人 因
一事,向内江师范学院人事争议申诉调解委员会提请申诉,现答辩如下:
答辩人(部门) 签字(盖章)
200 年 月 日
附件3:
内江师范学院人事争议申诉处理意见书(1)
申诉调解小组意见:
调解人签字
200 年 月 日
申诉调解委员会意见:
盖 章
200 年 月 日
学院意见:
盖 章
200 年 月 日
附件4:
内江师范学院人事争议申诉处理意见书(2)
,你因
一事,向内江师范学院人事争议申诉调解委员会提请申诉,经学院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调查审议,学院复议,处理意见如下:
内江师范学院(盖章)
200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