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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师范学院校务公开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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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师委发〔2010〕19号)
 
第一条  总则
校务公开是依法治校和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之一,是规范学校管理,推进学校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有效途径。校务公开的目的是进一步拓展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民主决策的渠道,有利于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促进学校的改革和发展。根据教育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全面推进校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川教工委办〔2002〕4号文转发)的规定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的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校务公开的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学校教育改革和发展大局,进一步完善教代会制度,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学,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以教代会为主要形式的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提高学校的管理水平,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教职工知校情、参校政、议校事,树立高度的主人翁责任感,积极推进校务公开工作。
第三条 校务公开的组织领导和职责
(一)校务公开的组织领导。校务公开工作由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工共同组成校务公开领导小组,党委书记任组长,校长、党委副书记任副组长,工会、学校办公室、监察处、组织部、宣传部、教代会代表为成员,负责校务公开的组织领导。
学校党委书记对校务公开工作负领导责任,校长对校务公开工作的实施负主要责任,工会、学校办公室、监察处、组织部、宣传部等部门负责做好校务公开的有关组织工作和监督检查工作。
(二)校务公开领导小组的职责。制订校务公开工作的制度;拟订校务公开年度(学期)工作计划;对校务公开工作重大问题作协调和指导;检查校务公开工作情况;总结校务公开工作经验,进行评比和表彰,提出新的规划和意见。
(三)校务公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工会、学校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监察处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党委副书记、工会主席任主任,工会常务副主席任常务副主任,学校办公室、监察处、组织部、宣传部、负责人任副主任。办公室地点设在工会,主要负责校务公开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校务公开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一)校务公开的基本原则。坚持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障教职工民主权利和依法办事的原则;坚持以教代会为基本形式和主要途径的原则;坚持从学校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及时性和准确性的原则;坚持有利于调动广大教职工积极性、和创造性和有利于促进学校改革发展的原则。
(三)校务公开的要求。每次公开的内容要有记载,公开事项要存档,做到有据可查。年度情况要形成总结材料,上报校务公开领导小组。校务公开实行部门负责制,各单位、部门校务公开的执行情况纳入对各单位、部门的年度考核指标体系。
第五条 校务公开的主要内容及相关部门
除党和国家规定属保密范围和暂时不予公开的事项外,凡与学校改革、建设、发展相关,与教职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原则上都应在一定范围内采取适当的程序及时公开。
学校办公室:学校党委、行政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措施和实施方案,学校的工作报告、学校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学校重大事件等。
组织部:干部任免、干部考核、党员发展、党费收缴等。
纪委、监审处: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可以公开的监察审计情况,可以公开的人民来信和举报的调查结果。
人事处:人员招聘(含劳动合同工)、职称评审、人事调配、师资队伍建设、岗位聘任、工资调整、年度考核、评优和其他奖惩、教职工福利费开支情况、绩效工资分配制度及其改革方案、学术梯队成员的选拔和考核。
计划财务处:财务预算及执行情况、财务决算、重大项目经费筹措方案、收费项目与标准、学杂费等收缴情况等。
学生处:学生管理制度、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生助学贷款、学生活动经费执行情况、学生干部的选拔、优生评选、学生奖惩等。
招生就业处:招生录取分数线、招生政策、招生纪律、录取原则、录取结果,毕业生就业纪律、就业信息、就业形势等。
教务处:专业设置与专业建设、教改成果评奖与推荐、教材订购招投标结果、教学质量工程项目的评审、教师教学检查、教学评优、评奖、学生考试过级(发布至学生本人)、专升本情况等。
科研处:重点实验室申报与建设、科研立项和结题、课题申报、科研评奖、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重点学科申报、确定、领导(兼职领导)的审批等。
后勤基建处:校园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大型基建维修、基建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校园房屋的管理、出租与出售、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水电气收费标准等。
物资设备处:招标项目及招标结果、政府采购年度预算及完成情况、大宗国有资产处置的程序及结果、大型装备项目的完成情况等。
图书馆:图书购置招投标方案及结果等。
继续教育学院:成教招生政策、计划、录取原则、教育收费(校外办班)管理等情况。
保卫处:校园安全、治安管理办法和措施等。
工  会:工会经费收支情况。
二级学院:二级学院师资队伍建设、学科专业建设、科研教学情况,学校划拨经费和创收经费的管理使用情况、绩效工资分配方案及执行情况、班子党风廉洁自律情况、职工年度考核、评先评优及职务职称晋升等。
第六条 校务公开的形式
(一)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校务公开的基本形式和主要途径;
(二)学校公文;
(三)各种专题工作会、中层干部会、教职工代表会、民主党派座谈会、学生干部会、学生代表座谈会等;
(四)公开橱窗和公告栏;
(五)二级学院公开的主要形式为张贴公示;
(六)其他必要形式。
第七条 校务公开的程序和方法
(一)校务公开的内容属党建、干部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的由党委书记签字予以公开,属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的,由校长签字予以公开。
(二)校务公开后,公开部门要及时收集教职工或学生的意见和建议,答复师生提出的疑问和要求,需整改的要及时整改,并公布整改结果。
(三)公开的材料,由公开部门整理存档。并将复印件交校务公开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校务公开的考核
校务公开领导小组每年对各单位、部门的校务公开工作进行一次考核。
(一)各单位、部门及时填写《校务公开工作记录表》,一事一表,半年一次交表,并对一年来校务公开工作做出总结。
(二)学校校务公开工作通过学校教代会进行民主测评,二级学院的校务公开工作由二级教代会进行民主测评,各职能部门校务公开工作问卷方式进行民主测评。
(三)校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检查小组对照记录表通过走访、现场查看等方式进行核实。
(四)校务公开领导小组根据各单位、部门的校务公开工作民主测评情况、自评情况及检查小组的核实情况提出考核意见,并确定考核等次。
(五)考核等次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民主测评满意票应超过70%;不满意票超过30%或者发生校务公开责任事故的,确定为不合格等次。考核为优秀的单位和部门,学校党委、行政给予表彰和奖励;考核为不合格的单位和部门,当年不得评为先进,党政主要负责人当年度考核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
第九条 校务公开的责任追究
根据《四川省推行厂务公开制度及实行责任追究的规定(试行)》(川委办[2003]15号转发)精神,结合学校实际,试行内江师范学院校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学校在推行校务公开工作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党委予以责任追究。
(一)对上级以及学校关于校务公开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不传达贯彻,不组织实施,不检查、督促、落实的。
(二)拒不建立校务公开制度的。
(三)对校务公开工作敷衍塞责或公开内容不真实的。
(四)应及时公开而未及时公开或没有严格按程序进行公开的。
(五)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公开并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讨论或通过的学校重大事项,未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讨论、通过的。
(六)在检查考核中,教职工群众对校务公开工作“满意”和“基本满意”之和低于50%的。
(七)违反教代会决议和校务公开的有关规定而导致矛盾激化,影响教职工队伍稳定的。
(八)应公开的重大问题和职工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不公开,导致发生群体性事件或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
(九)打击报复检举人、控告人及依法履行校务公开职责的工作人员。
第十条 校务公开责任追究的处理方式
(一)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改正。
(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
(三)取消先进模范称号,取消部门主要负责人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四)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五)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六)问题发生后主动作出检查,并认真整改,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处理和免于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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