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SCHXFZC-202303-042
校工会
项目编号:SCHXFZC-202303-042
校工会2023年度教职工工会节日慰问券采购项目(二次)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中国·四川·内江
采购人:内江师范学院工会委员会
采购代理机构:四川瀚祥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编制单位: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
2023年4月
目 录
第一章 磋商邀请
第二章 磋商须知
一、供应商须知附表
二、总 则
1.适用范围
2.采购主体
3. 合格供应商(实质性要求)
4. 磋商费用
5.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实质性要求)
6.联合体竞争性磋商(实质性要求)
7.磋商保证金(实质性要求)
8.响应文件有效期(实质性要求)
9.知识产权(实质性要求)
三、磋商文件
10.磋商文件的构成
11. 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12. 答疑会和现场考察
四、响应文件
13.响应文件的组成(实质性要求)
14.响应文件的语言(实质性要求)
15.计量单位(实质性要求)
16. 报价货币(实质性要求)
17.响应文件格式
18.响应文件的编制和签署
19.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
20.响应文件的递交
21.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五、 竞争性磋商程序
22.获取采购文件
23.接收响应文件
24.评审
六、成交事项
25.确定成交供应商
26.存在行贿犯罪记录的处理
27.成交结果
28.成交通知书
七、合同事项
29.签订合同
30.合同分包(实质性要求)
31.合同转包(实质性要求)
32.补充合同
33.履约保证金(实质性要求)
34.代理服务费
35.履行合同
36.验收
37.资金支付
八、磋商纪律要求
38.供应商不得具有的情形
九、询问
39.询问
十、其 他
40.法律制度变化
41.实质性要求是否响应的判定
42.强制性规定(实质性要求)
第三章 供应商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第四章 供应商应当提供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条款及其他商务要求
一、项目概述
二、服务内容及要求
三、商务要求
第六章 采购项目实质性要求
第七章 磋商内容、磋商过程中可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第八章 响应文件格式
一、资格性响应文件格式
1、资格性响应文件封面格式
2、承诺函
3、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4、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委托书
5、供应商应当提供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技术、服务性响应文件格式
1、技术、服务性响应文件封面格式
2、报价函
3、商务偏离表
4、技术、服务需求偏离表
5、项目实施方案
6、业绩一览表
7、供应商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报价单格式
1、报价单密封包装最外层格式
2、首轮报价表
3、报价表
第九章 评审方法
1.总则
2.磋商程序
3.综合评分
4.磋商纪律及注意事项
5.磋商小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
6.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7.确定成交供应商
8.成交公告及成交通知书
9.采购任务取消
第十章 政府采购合同(草案)
第一章 磋商邀请
四川瀚祥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受内江师范学院工会委员会委托,拟对“校工会2023年度教职工工会节日慰问券采购项目(二次)”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特邀请符合本次采购要求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竞争性磋商。
一、采购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SCHXFZC-202303-042。
2.采购项目名称:校工会2023年度教职工工会节日慰问券采购项目(二次)。
3.采购人:内江师范学院工会委员会。
4.采购代理机构:四川瀚祥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二、采购项目简介
四、供应商邀请方式
公告方式:本次竞争性磋商邀请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和内江师范学院官网上以公告形式发布。
五、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法定的其他条件:无;
7、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7.1供应商单位及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
7.2供应商须具有有效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
说明:1、本次政府采购活动不接受供应商以联合体的形式参加磋商。
六、禁止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一个工作日的信用记录并保存信用记录结果网页截图,拒绝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
七、磋商文件获取时间、地点及方式:
(一)获取磋商文件的时间期限:2023年04月10日至2023年04月14日上午09时00分至12时00分,下午14 时00分至 17时00 分(节假日除外,逾期不予办理)。
(二)获取磋商文件的地点:内江市东兴区东城路2号(传化锦园)7栋附203号四川瀚祥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获取磋商文件办理处。
(三)获取磋商文件:人民币 300元/份(磋商文件售后不退, 磋商资格不得转让)。
(四)供应商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地点获取本竞争性磋商文件,并登记,如在规定时间内未领取竞争性磋商文件并登记的供应商均无资格参加该项目的磋商。
(五)获取磋商文件的方式:
1.现场办理:现场获取磋商文件时应出示针对本项目的单位介绍信原件(须注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的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出示身份证原件;
2.网上办理:
(1)供应商网上办理获取磋商文件时,请先自行下载公告附件中的《获取采购文件信息登记表》、《介绍信(格式)》,并按相关要求填写信息(单位名称、经办人姓名、经办人手机号、单位座机、电子邮箱、包号等);
(2)将已填写的《获取采购文件信息登记表》、《介绍信》(附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后扫描成图片连同获取磋商文件支付凭证截图发送至3136138724@qq.com。
注:《获取采购文件信息登记表》、《介绍信》(附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的原件请于磋商当日交至四川瀚祥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磋商文件发售办理处。
3.咨询电话:0832-2125255。
供应商获取磋商文件时须如实认真填写项目信息及供应商信息;若因供应商提供的错误信息,对其参与采购活动造成影响的造成影响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所有责任(若供应商需变更信息,请于获取磋商文件截止之日前到采购代理机构重新登记)。
八、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023年04月20日14:30(北京时间)。
九、递交响应文件地点:响应文件必须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磋商地点。逾期送达、密封和标注错误的响应文件,采购代理机构恕不接收。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
十、响应文件递交时间:2023年04月20日14:00-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十一、响应文件开启时间:2023年04月20日14:30(北京时间)在磋商地点开启。
十二、磋商地点:四川瀚祥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开标厅【内江市东兴区东城路2号(传化锦园)7栋附203号】。
十三、联系方式
采购人:内江师范学院工会委员会
地 址:内江市东兴区红桥街1号
联 系 人:雷老师
联系电话:13696067006
采购代理机构:四川瀚祥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内江市东兴区东城路2号(传化锦园)7栋附203号;
联系人:张女士;
联系电话:0832-2222565。
电子邮件:3136138724@qq.com。
2023年4月
第二章 磋商须知
一、供应商须知附表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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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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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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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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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邀请磋商的供应商数量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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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磋商邀请的供应商数量:不少于3家;
本次采购采取发布公告的方式邀请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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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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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预算
(实质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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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预算:167万元整(大写:人民币壹佰陆拾柒万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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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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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限价
(实质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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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限价及报价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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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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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体(实质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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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允许联合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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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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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于成本价
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
(实质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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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评审过程中,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实质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磋商小组应当要求其在磋商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
供应商的书面说明材料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供应商提供的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
2. 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书面说明的签字确认,由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
3.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磋商小组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情况等就供应商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供应商未在磋商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的或者供应商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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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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磋商结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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磋商结果等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和内江师范学院官网上采购结果公告栏中予以公告。成交供应商须将响应文件中涉及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的内容进行标注和说明,若未进行标注和说明的,视为全部内容均可公布,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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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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磋商保证金
(实质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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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不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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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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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保证金
(实质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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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不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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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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磋商文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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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女士,联系电话:0832-22225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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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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磋商过程、结果工作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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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女士,联系电话:0832-22225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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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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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交通知书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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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交结果公告发出时,同时发放成交通知书。
成交通知书发放地址:内江市东兴区东城路2号(传化锦园)7栋附203号。
联系人:祝女士。
联系电话:0832-2227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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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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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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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本项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关于采购需求方面的询问由采购人负责答复,其他方面的询问由四川瀚祥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负责接收和处理。询问内容不得涉及评审秘密、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等保密内容。
询问方式:可以采用书面或口头或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联系人:张女士。
联系电话:0832-2222565。
地址:内江市东兴区东城路2号(传化锦园)7栋附203号。
邮编:6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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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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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应文件份数
(实质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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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性响应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技术、服务性响应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报价表不装订入响应文件,须单独密封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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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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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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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需准备一份和磋商时内容完全一致的响应文件电子文档(Word 或 WPS 或 PDF 版本均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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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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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会和
现场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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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单位如认为有必要召开答疑会,另行书面通知。
本次政府采购活动不组织现场考察。供应商自行考察现场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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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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磋商响应有效期
(实质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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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磋商响应有效期为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届满后6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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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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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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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政府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的规定,本项目特别约定:招标代理服务费由成交供应商向招标代理机构支付,收费标准按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收取人民币20360元。
二、收款帐户
收款单位:四川瀚祥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开 户 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市东兴区支行
银行账号:951007010007236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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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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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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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自行对各项承诺的真实性负责,采购活动结束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如有必要将核实供应商所作承诺的真实性,如提供虚假承诺将报告监管部门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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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总 则
1.适用范围
1.1 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磋商所叙述的服务采购。
1.2 本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归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所有。
2.1本次磋商的采购人是内江师范学院工会委员会。
2.2本次磋商的采购代理机构是四川瀚祥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3. 合格供应商(实质性要求)
合格供应商应具备以下条件:
3.1 具备法律法规和本采购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3.2 不属于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3.3 按照规定依法获取了磋商文件,属于实质性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供应商应自行承担参加磋商活动的全部费用。
5.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实质性要求)
5.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禁止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磋商响应截止时间前,存在以上利害关系的供应商应当自行选择一家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否则,其响应文件均作无效处理。
5.2利害关系授权代表处理。两家以上的供应商不得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其授权代表,否则,其响应文件均作无效处理。
5.3前期参与供应商处理。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禁止参加本次采购项目。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采购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标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经采购人确认,本项目没有“为项目提供前期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
5.4供应商实际控制人或者中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是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禁止参加本次采购项目。
5.5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关联关系,或者是采购代理机构的母公司或子公司,禁止参加本次采购项目。
5.6回避。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3)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采购人员是指采购人内部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项目的负责人,以及采购代理机构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活动的负责人。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相关人员是指磋商小组成员。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6.联合体竞争性磋商(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采购活动。
7.磋商保证金(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不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
8.响应文件有效期(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响应文件有效期为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60天。供应商响应文件中必须载明响应文件有效期,响应文件中载明的响应文件有效期可以长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但不得短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否则,其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
9.知识产权(实质性要求)
9.1 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中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9.2 除非磋商文件特别规定,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9.3供应商将在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或者第三方知识成果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供应商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资料,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支持,采购人享有使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
9.4 如采用供应商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10.1 磋商文件是供应商准备响应文件和参加磋商的依据,同时也是磋商的重要依据。磋商文件用以阐明磋商项目所需的资质、技术、服务及报价等要求、磋商程序、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以及合同主要条款等。
10.2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供应商应详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一经发现有虚假行为的,将取消其参加磋商或成交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1 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
11.2 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应当以公告形式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通知所有依法获取了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和内江师范学院官网上发布更正公告,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布公告通知供应商的时间,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至少5日前;不足上述时间的,应当顺延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供应商应于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和内江师范学院官网查询本项目的更正公告,以保证其对磋商文件做出正确的响应。供应商未按要求下载相关文件,或由于未及时关注更正公告的信息造成的后果,其责任由供应商自行负责。
11.3供应商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需要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可以在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5日前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申请,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决定是否采纳供应商的申请事项。
12.1 根据采购项目和具体情况,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有必要,可以在磋商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响应文件提交截止前,组织已依法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
12.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的,将以公告形式通知所有依法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供应商接到通知后,不按照要求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会的,视同放弃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的权利,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再对该供应商重新组织,但也不会以此限制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或者以此将供应商响应文件直接作为无效处理。
12.3 供应商考察现场或者参加答疑会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
四、响应文件
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供应商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他人完成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或磋商过程中澄清。供应商编写的响应文件应包括资格性响应文件和技术、服务性响应文件两部分,分册装订。
第一部分 资格性响应文件(用于资格审查)包括下列部分:
(一)承诺函
(二)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三)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书
(四)供应商应当提供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部分 技术、服务性响应文件(用于资格审查以外的评审)包括下列部分:
(一)报价函
(二)商务偏离表
(三)技术、服务需求偏离表
(四)项目实施方案
(八)业绩一览表
(九)供应商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说明:技术、服务性响应文件第(一)至第(三)项为响应文件必备格式和内容,属于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审查的范围。供应商按自身理解对格式文件进行重新排序的或未提供以上剩余项格式内容的,可能影响得分,但并不影响响应文件的有效性。
14.响应文件的语言(实质性要求)
14.1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报价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须使用中文。响应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必须逐一对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否则,供应商提供的外文资料将作为无效处理。(说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为外籍人士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的签字和护照除外。)
14.2 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以中文为准,但不能故意错误翻译,否则,供应商提供的外文资料将作为无效处理。
除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本次采购项目所有合同项下的报价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本次磋商项目的报价货币为人民币,报价以磋商文件规定为准。
17.响应文件格式
17.1 供应商应执行磋商文件第八章的规定要求。
17.2 对于没有格式要求的磋商文件由供应商自行编写。
18.1 (实质性要求)资格性响应文件正本1份、副本2份,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资格性响应文件、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供应商名称、磋商日期以及“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
18.2 (实质性要求)技术、服务性响应文件正本1份、副本2份,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技术、服务性响应文件、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供应商名称、磋商日期以及“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
18.3 响应文件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
18.4(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的打印和书写应清楚工整,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须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供应商公章。
18.5(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应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其授权代表在响应文件要求的地方签字(或加盖私人印章),要求加盖公章的地方加盖单位公章,不得使用其他专用章(如经济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或下属单位印章代替。
18.6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需要编目编码。
18.7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当采用胶装方式装订成册,不得散装或者合页装订。
18.8响应文件统一用A4幅面纸印制,另有规定除外。
18.9同时对多个包件提交密封报价的,应当以包件为单位进行编制、签署和装订。
19.1 资格性响应文件和技术、服务性响应文件应分别包装和密封。正本和副本可以分开密封,也可以密封在一起。
19.2 资格性响应文件密封袋的最外层应清楚地标明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资格性响应文件、供应商名称。技术、服务性响应文件密封袋的最外层应清楚地标明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技术、服务性响应文件,供应商名称。
19.3 所有外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粘贴牢固。
19.4 未按以上要求进行密封和标注的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拒收或者在时间允许的范围内,要求修改完善后接收。
19.5同时对多个包件提交密封报价的,应当以包件为单位进行密封、标注。
20.响应文件的递交
20.1 资格性响应文件和技术、服务性响应文件应于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指定地点,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接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
20.2 采购代理机构将向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发出磋商邀请,同时告知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未通过的原因。
20.3 本项目已详细列明采购标的技术、服务要求,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或者多轮报价后再最后报价。最终报价表在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进行最后报价时递交。
20.4 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
21.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21.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后可对其响应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但该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须在递交截止时间之前送达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且该通知需经正式授权的供应商代表签字方为有效。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补充、修改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按照本章“19.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规定处理)
21.2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修改的书面材料或撤回的通知应该按规定进行编写、密封、标注和递送,并注明“修改响应文件”字样。
21.3供应商不得在递交截止时间起至响应文件有效期期满前撤销其响应文件,否则其磋商保证金将按“第二部分供应商采购须知8”的相关规定不予退还(本项目不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
21.4 响应文件中报价如果出现下列不一致的,可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但大写金额文字存在错误的,应当先对大写金额的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二)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但单价或者单价汇总金额存在数字或者文字错误的,应当先对数字或者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总价为准,修正单价。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上述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供应商确认采取书面且加盖单位公章或者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的方式。
21.5供应商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获取文件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本次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终止,代理机构发布竞争性磋商终止公告。
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结束后,递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本次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终止,代理机构发布竞争性磋商终止公告。
磋商小组的组建及其评审工作按照有关法律制度和本文件第九章的规定进行。
六、成交事项
25.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将按磋商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
25.1采购代理机构自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磋商报告及有关资料送交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
25.2采购人收到磋商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将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磋商报告中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成交候选供应商并列的,采购人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选择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磋商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25.3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过程中,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确定其为成交供应商:
(1)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存在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违法行为的;
(2)成交候选供应商因不可抗力,不能继续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成交候选供应商无偿赠与或者低于成本价竞争;
(4)成交候选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
(5)成交候选供应商恶意串通。
成交候选供应商有本条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可以确定后一位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依次类推。无法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应当重新组织采购。
26.存在行贿犯罪记录的处理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承诺。成交后由代理机构进行查询。成交候选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存在行贿犯罪记录的,成交后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将认定成交无效;成交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未履行的,将认定成交无效,同时撤销政府采购合同;成交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且已经履行的,将认定采购活动违法,由相关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27.成交结果
27.1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后,将及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2个工作日内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发布成交结果公告。
27.2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
27.3成交供应商不能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将通过邮寄、快递等方式将项目成交通知书送达成交供应商。
28.成交通知书
28.1成交通知书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之一,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28.2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8.3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响应文件处理或者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成交无效情形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取得有权主体的认定以后,有权宣布发出的成交通知书无效,并收回发出的成交通知书,依法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七、合同事项
29.1 成交供应商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逾期未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将视为放弃成交,取消其成交资格并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成交供应商在合同签订之后三个工作日内,将签订的合同(原件一份)送至代理机构备案,联系人:张女士,联系电话:0832-2222565。
29.2 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双方确认的澄清文件等,均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部分。
29.3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任何协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进行实质性修改。
29.4 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采购合同或放弃成交的,采购人可以与排在成交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成交候选人签订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29.5竞争性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磋商中的最后报价、成交供应商承诺书、成交通知书等均成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内容。
29.6询问事项可能影响成交结果的,采购人应当暂停签订合同,已经签订合同的,应当中止履行合同。
30.合同分包(实质性要求)
30.1 经采购人同意,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但必须在响应文件中事前载明。这种要求应当在合同签订之前征得采购人同意,并且分包供应商履行的分包项目的服务内容及服务要求等,必须与成交的一致。
分包履行合同的部分应当为采购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不属于成交供应商的主要合同义务。
30.2 采购合同实行分包履行的,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31.合同转包(实质性要求)
本采购项目严禁成交供应商将任何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包。本项目所称转包,是指成交供应商将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并退出现有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受让人(即第三人)成为政府采购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
成交供应商转包的,视同拒绝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2.补充合同
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该补充合同应当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结束后,且服务的名称、价格、履约方式、验收标准等必须与原政府采购合同一致。
33.履约保证金(实质性要求)
33.1 成交供应商应在合同签订之前提交磋商文件规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
33.2 如果成交供应商在规定的合同签订时间内,没有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且又无正当理由的,将视为放弃成交。
34.代理服务费
34.1 根据《政府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的规定,本项目特别约定:招标代理服务费由成交供应商向招标代理机构支付,收费标准按照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收取人民币20360元。
34.2 成交供应商须按如下支付方式支付代理服务费:
在办理成交通知书时一并办理代理服务费,可使用银行转账、电汇或招标代理机构认可的其他方式支付。
34.3收款帐户
收款单位:四川瀚祥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开 户 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市东兴区支行
银行账号:951007010007236749
35.履行合同
35.1 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
35.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6.验收
36.1本项目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等相关规定进行验收。
36.2 验收结果合格的,支付采购资金;验收结果不合格的,不予支付采购资金,还可能会报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者以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37.资金支付
详见磋商文件第五章。
八、磋商纪律要求
38.供应商不得具有的情形
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磋商不得有下列情形: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3)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
(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5)在磋商过程中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协商;
(6)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7)未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8)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或者违规分包;
(9)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10)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11)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供应商有上述情形的,按照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具备(1)-(9)条情形之一的,同时将取消被确认为成交供应商的资格或者认定成交无效。
九、询问
39.询问
询问的接收和处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其 他
40.法律制度变化
本磋商文件中所引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在政府采购中有变化的,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章规定的内容条款,在本项目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届满后,因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变化导致不符合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直接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磋商文件不再做调整。
41.实质性要求是否响应的判定
竞争性磋商文件中作为实质性要求的内容,除明确要求需在响应文件中提供承诺函等证明材料的外,评审小组进行评审时,仅对响应文件是否违背实质性要求进行审查,如未违背该项实质性要求,视为满足实质性要求。
42.强制性规定(实质性要求)
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对供应商和采购产品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和资格资质条件等有强制性规定的,必须符合其要求。
第三章 供应商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一、供应商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法定的其他条件:无;
7、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7.1供应商单位及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
7.2供应商须具有有效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
说明:(1)本次政府采购活动不接受供应商以联合体的形式参加磋商。
(二)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授权参加本项目磋商活动的供应商代表。
注:1、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被纳入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银行认定的失信名单且在有效期内,或者在前三年政府采购合同履约过程中及其他经营活动履约过程中未依法履约被有关行政部门处罚(处理)的,本项目不认定其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2、本章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根据财政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较大数额罚款”具体适用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认定为200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200万元的,从其规定。
3、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4、如供应商单位及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经查实具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则按提供虚假材料进行处理,将取消其报价或成交资格。
第四章 供应商应当提供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一、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在资格性响应文件中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承诺函;
2、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
3、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及授权代表身份证(注:若为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直接参与磋商的,可不提供本项内容);
4、有效的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等类似证明材料(注:①供应商若为企业法人: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未换证的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②若为事业法人: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登记证书”;未换证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③若为其他组织:提供“对应主管部门颁发的准许执业证明文件或营业执照”;④若为自然人:提供“身份证明材料”。以上均提供复印件)
5、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提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的承诺函;
6、具备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证明材料:具备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承诺函;
7、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等类似证明材料即可);
8、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证明材料: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承诺函;
9、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承诺函;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本项目无要求,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等类似证明材料即可;
11、供应商单位及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没有行贿犯罪记录承诺函;
12、具有有效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证书复印件。
上述证明材料均须加盖公章(鲜章),相关证明材料附后。
第五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条款及其他商务要求
一、项目概述
本次政府采购项目共1个包件。
二、服务内容及要求
教职工工会节日慰问券
由供应商据此提供粮油提货券,总人数约为1387人(以实际发生数结算),具体要求如下:
1、提货券由采购人提供设计方案,成交供应商负责制作,实际采购物品由持券人自行选择。
2、提货券有效期至少为二个月。
3、提货券分三批次发放①劳动节、端午节前第一次发放;②国庆节、中秋节(教师节)前第二次发放;③元旦、春节前第3次发放。每次面值为400元,
最后一次发放时加上成交供应商的优惠金额(如本项目成交上浮金额为1250元/
人,最后一次发放金额则为450元)。以上具体时间以采购人通知为准。
4、提货券结算方式为分批次结算,每批次发放日起20个工作日内支付当批次款项,以实际发放数量为结算依据。
5、实体门店须在内江市区内。
三、商务要求
★1、付款方式:合同签订生效后,成交供应商按采购人需求供货;按采购人实收提货券数量支付成交供应商费用,金额以双方确认的数额为准。采购人在收到成交供应商交付的提货券后,在30日内结清成交供应商所交款项。成交供应商须在付款当月15号之前向采购人出具合法有效完整的完税发票及凭证资料进行支付结算。
2、服务时间:合同约定。
3、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4、其他要求:
4.1安全责任:成交供应商在服务实施过程中的安全责任由成交供应商负全责,采购人不承担任何安全责任,也不承担如发生安全事故产生的任何责任。(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
4.2保密条款:供应商对采购人提供的资料负有保密义务,未经采购人同意,不得向其它单位和个人提供有关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采购人有权索赔。(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
5、履约验收:验收由采购人组织,供应商配合进行:
5.1验收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以及采购人磋商文件的服务要求和服务指标、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及承诺进行验收;
5.2其他未尽事宜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的要求、采购文件的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承诺以及合同约定标准进行验收。
四、报价要求:供应商对券面基准金额(劵面基准金额为1200元/人)进行上浮金额报价。券面价格仅做评审因素,最终付款金额教职工工会节日慰问券按照1200元/人根据人数据实结算。
注:带“★”号项为本项目实质性要求,不允许负偏离,否则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本项目明确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或承诺函的,以提供的证明材料或承诺函为准判断是否偏离,未明确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或承诺函的,以偏离表为准。
第六章 采购项目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第五章带“★”号项为本项目实质性要求。
第七章 磋商内容、磋商过程中可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1、磋商内容
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
2、磋商过程中可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注:本项目采购需求中列为实质性要求的条款如变动须正偏离。
第八章 响应文件格式
一、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除技术、服务性响应文件格式中明确将该格式作为实质性要求的,一律不具有强制性,但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相关资料和本章所制格式不一致的,磋商小组将在评分时以响应文件不规范予以扣分处理。
二、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有关表格中的备注栏,由供应商根据自身响应情况作解释性说明,不作为必填项。
三、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中需要填写的相关内容事项,可能会与本采购项目无关,在不改变响应文件原义、不影响本项目采购需求的情况下,供应商可以不予填写,但应当注明。
四、对于磋商文件格式中表格下方的说明,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自行删除备注且在该格式中无其他特别说明的,视为默认接受该项条款。
一、资格性响应文件格式
1、资格性响应文件封面格式
项目名称:
采购编号:
资格性响应文件(正本或副本)
供应商名称:
磋商日期:
温馨提示:1)资格性响应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2)资格性响应文件于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指定地点;3)供应商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为复印件的均须加盖供应商公章。
2、承诺函
四川瀚祥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我公司作为本次采购项目的供应商,根据磋商文件要求,现郑重承诺如下:
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无;
二、我单位及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没有行贿犯罪记录。
三、完全接受和满足本项目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如对磋商文件有异议,已经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届满前依法进行维权救济,不存在对磋商文件有异议的同时又参加磋商以求侥幸成交或者为实现其他非法目的的行为。
四、参加本次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不存在“与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供应商参与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行为”。没有“为项目提供前期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
五、参加本次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不存在“和其他供应商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同时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代理人的行为”。
六、我单位实际控制人或者中高级管理人员,不是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我单位与采购代理机构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是采购代理机构的母公司或子公司。
七、响应文件中提供的能够给予我单位带来优惠、好处的任何材料资料和技术、服务、商务等响应承诺情况都是真实的、有效的、合法的。
八、我单位不属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的禁止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九、我单位保证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的文件和说明是真实、准确的,并愿意提供贵公司可能另外要求的,与竞争性磋商有关的文件资料,并保证其真实、准确。
供应商名称: (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代理人: (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
磋商日期: 年 月 日
3、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姓名) 在 (供应商名称) 处 任 (职务名称) 职务,是 (供应商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特此证明。
供应商名称: (加盖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
1、上述证明文件在资格性响应文件中附有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两面均须复印。正反两面在同一页面时,任意一面盖章即可。正反两面在不同页面时,两面均须加盖公章)时才能生效;
2、提供的证件材料必须在有效期内;
3、供应商为“其他组织”时,法定代表人对应为“主要负责人”或“经营者”。
4、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委托书
四川瀚祥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供应商全称)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姓名) 授权委托 (代理人姓名)为我单位的代理人,参加贵单位组织的 项目(采购编号: )的竞争性磋商。代理人在本次竞争性磋商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的一切有关事宜,我公司均予承认,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均由我单位承担。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本授权书自 年 月 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
代理人: (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
供应商名称: (加盖公章)
说明:
1、上述证明文件在资格性响应文件中附有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两面均须复印。正反两面在同一页面时,任意一面盖章即可。正反两面在不同页面时,两面均须加盖公章)时才能生效;
2、提供的证件材料必须在有效期内;
3、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均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的,可不提供本项内容;
4、供应商为“其他组织”时,法定代表人对应为“主要负责人”或“经营者”。
5、供应商应当提供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注:按供应商资格审查表要求提供证明材料
二、技术、服务性响应文件格式
1、技术、服务性响应文件封面格式
项目名称:
采购编号:
技术、服务性响应文件(正本或副本)
供应商名称:
磋商日期:
温馨提示: 1)技术、服务性响应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2)技术、服务性响应文件于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指定地点。
2、报价函
致:四川瀚祥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根据贵方为 项目(采购编号: )的磋商邀请,代理人____________(全名、职务)经正式授权并代表供应商________________(供应商名称)提交下述文件正本一份和副本二份。
文件一、报价函
文件二、商务偏离表
文件三、技术、服务需求偏离表
文件四、项目实施方案
文件五、业绩一览表
文件六、供应商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据此函,签字代表宣布同意如下:
(1)项目进度和质量严格按磋商文件的规定执行,否则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2)我方已详细审查了全部磋商文件,包括修改文件(如有的话)以及全部参考资料和有关附件。我们完全理解并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及误解的权力。
(3)我方同意响应文件有效期为从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日期起 60 天内有效。
(4)我方同意提供采购人可能要求的与磋商有关的任何其它资料或数据。
(5)本项目如涉及知识产权问题,我单位完全满足磋商文件关于“知识产权”问题的要求。
(6)如我单位成交,承诺不将任何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包或者违规分包。
(7)我方将按磋商文件的规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并对提交的材料中的所有陈述和声明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供应商名称: (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代理人: (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
磋商日期: 年 月 日
3、商务偏离表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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磋商文件的商务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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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应文件的商务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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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离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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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表只填写响应文件中与磋商文件有偏离(包括正偏离和负偏离)的内容,响应文件中商务条款响应与磋商文件要求完全一致的,可以不用在此表中列出。
2、供应商必须据实填写,不得虚假响应,否则将承担一切责任。
供应商名称: (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代理人: (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
磋商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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磋商文件条目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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磋商文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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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应文件的应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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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离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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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表只填写响应文件中与磋商文件有偏离(包括正偏离和负偏离)的内容,响应文件中技术、服务条款响应与磋商文件要求完全一致的,可以不用在此表中列出。
2、需提供证明材料的,如填写的内容与实际提供的证明材料不相一致的,以提供的证明材料作为是否偏离的依据。
3、无需提供证明材料的条款以技术、服务需求偏离表为准,未明确偏离的均视为默认接受,供应商不得籍未作答而拒不接受。
4、供应商必须据实填写,不得虚假响应,否则将承担一切责任。
供应商名称: (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代理人: (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
磋商日期: 年 月 日
5、项目实施方案
注:本项格式自拟(按照综合评分表中要求的内容进行提供)。
供应商名称: (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代理人: (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
磋商日期: 年 月 日
6、业绩一览表
年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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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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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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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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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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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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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业绩供应商需根据综合评分表中的要求提供相关书面证明材料。
供应商名称: (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代理人: (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 磋商日期: 年 月 日。
7、供应商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报价单格式
1、报价单密封包装最外层格式
项目名称:
采购编号:
报价单
供应商名称:
温馨提示:1)报价单;2)报价单应单独密封包装,并按磋商文件要求递交。
2、首轮报价表
第一(首) 轮 报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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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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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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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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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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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写:
大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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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报价应是最终用户验收合格后的总价,包括货物成本、运输、税费、利润以及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费用。
(2)签字、盖章符合要求。
供应商名称: (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代理人: (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
磋商日期: 年 月 日
3、报价表
轮 报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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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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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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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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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价
|
小写:
大写:
|
注:(1)报价应是最终用户验收合格后的总价,包括货物成本、运输、税费、利润以及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费用。
(2)此表复印2-3份用于多轮报价。
(3)最终报价须由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密封送交磋商小组。最终报价逾时不交的,视为供应商自动放弃。
供应商名称: (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代理人: (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
磋商日期: 年 月 日
第九章 评审方法
1.总则
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制度,结合本采购项目特点制定本磋商方法。
1.2 磋商工作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具体磋商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
1.3 磋商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及择优的原则,并以相同的磋商程序和标准对待所有的供应商。
1.4 磋商小组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磋商程序、评分方法和标准进行评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1.4.1 熟悉和理解磋商文件,确定磋商文件内容是否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磋商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根据需要书面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磋商文件作出解释;
1.4.2 审查供应商响应文件是否满足磋商文件要求,并作出公正评价;
1.4.3 根据需要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1.4.4 推荐成交供应商,或者受采购人委托确定成交供应商;
1.4.5 起草评审报告并进行签署;
1.4.6 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或者其他监督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审工作的行为;
1.4.7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1.5 (实质性要求)磋商过程独立、保密。供应商非法干预磋商过程的,其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
2.磋商程序
2.1审查磋商文件和停止评审。
2.1.1 磋商小组正式评审前,应当对磋商文件进行熟悉和理解,内容主要包括磋商文件中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和商务要求、磋商办法和标准、政府采购政策要求以及政府采购合同主要条款等。
2.1.2 本磋商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小组应当停止评审:
(1)磋商文件的规定存在歧义、重大缺陷的;
(2)磋商文件明显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3)采购项目属于国家规定的优先、强制采购范围,但是磋商文件未依法体现优先、强制采购相关规定的;
(4)采购项目属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范围,但是磋商文件未依法体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相关规定的;
(5)磋商文件将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列为评分因素的;
(6)磋商文件载明的成交原则不合法的;
(7)磋商文件有违反国家其他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2.1.3 出现本条2.1.2规定应当停止评审情形的,磋商小组应当向采购人书面说明情况。除本条规定的情形外,磋商小组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停止评审。
2.2资格性审查。
2.2.1本项目需要磋商小组进行资格性检查。磋商小组应依据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的规定,对响应文件是否按照规定要求提供资格性证明材料、是否属于禁止参加磋商的供应商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磋商资格。
供应商资格审查的标准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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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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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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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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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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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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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件,加盖鲜章;
2)格式见磋商文件第八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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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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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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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满足磋商文件的要求 ;
2)身份证双面复印,加盖鲜章;
3)身份证须在有效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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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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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书及授权代表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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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满足磋商文件的要求;
2)身份证双面复印,加盖鲜章;
3)身份证须在有效期内;
4)若为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直接参与磋商的,可不提供本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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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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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的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等类似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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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供应商若为企业法人: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未换证的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
②若为事业法人: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登记证书”;未换证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③若为其他组织:提供“对应主管部门颁发的准许执业证明文件或营业执照”;④若为自然人:提供“身份证明材料”。以上均提供复印件,加盖鲜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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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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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承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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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加盖鲜章(已提供磋商文件第八章承诺函的,可不再单独提供承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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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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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缴纳税收和社保资金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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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函原件,加盖鲜章(已提供磋商文件第八章承诺函的,可不再单独提供承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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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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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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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函原件,加盖鲜章(已提供磋商文件第八章承诺函的,可不再单独提供承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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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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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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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等类似证明材料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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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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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良好商业信誉的承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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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函原件,加盖鲜章(已提供磋商文件第八章承诺函的,可不再单独提供承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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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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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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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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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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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记录的承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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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函原件,加盖鲜章(已提供磋商文件第八章承诺函的,可不再单独提供承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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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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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有效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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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证书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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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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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资格性响应文件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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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足磋商文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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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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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参与竞争的禁止或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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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禁止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1、不属于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禁止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2、不属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的禁止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注:采购代理机构查询供应商信用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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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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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磋商文件要求依法获取文件并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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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采购代理机构提供查询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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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说明:磋商文件中要求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公章的证明材料,复印件所在页按要求加盖公章或复印件为多页但至少有一页按要求加盖公章的,视为满足复印件加盖公章的要求。
2.2.2资格性审查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出具资格性审查报告,没有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磋商小组应当在资格审查报告中说明原因。
2.2.3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宣布未通过资格性审查的供应商名单时,应当告知供应商未通过审查的原因。
2.2.4通过资格性审查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终止本次采购活动,并发布终止采购活动公告。
2.3磋商。
2.3.1.供应商资格审查结束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磋商小组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与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磋商顺序以现场抽签的方式确定。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情况调整磋商轮次。每轮磋商开始前,磋商小组应根据磋商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拟定磋商内容。
2.3.2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一轮或多轮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2.3.3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本项目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
2.3.4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2.3.5磋商过程中,磋商文件变动的,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磋商过程中,供应商根据磋商情况自行决定变更其响应文件的,磋商小组不得拒绝,并应当给予供应商必要的时间,但是供应商变更其响应文件,应当以有利于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为原则,不得变更为不利于满足磋商文件规定,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2.3.6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审查中发现供应商响应文件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照无效响应文件处理:
2.3.6.1响应文件正副本数量不足的;
2.3.6.2响应文件的语言、计量单位、报价货币、知识产权、磋商有效期等不符合采购文件的规定,影响磋商小组评判的;
2.3.6.3响应文件装订不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
2.3.6.4响应文件组成不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
2.3.6.5响应文件签署、盖章不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2.3.7情形除外);
2.3.6.6最后报价不符合磋商文件第二章须知前附表规定的;
2.3.6.7未实质性响应列为实质性条款的技术(服务)、商务和其他要求的;
2.3.6.7其他无效条款。
2.3.7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签署、盖章等进行审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磋商小组应当评定为不影响整个响应文件有效性和采购活动公平竞争,并通过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审查:
1)响应文件正副本数量齐全,只是未按照采购文件要求进行分装或者统装的;
2)响应文件存在个别地方(总数不能超过2个)没有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但有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的私人印章或者有效授权代理人签字的;
3)响应文件除采购文件明确要求加盖单位(法人)公章的以外,其他地方以相关专用章加盖的;
4)以骑缝章的形式代替响应文件内容逐页盖章的(但是骑缝章模糊不清,印章名称无法辨认的除外)。
2.3.7磋商过程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2.3.8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发现或者知晓供应商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磋商小组应当将该供应商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不允许其提交最后报价。
2.3.9磋商小组对所有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后,向采购代理机构出具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审查意见,确定继续磋商的供应商名单。没有通过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审查的供应商,磋商小组应在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审查意见中说明原因。对未通过实质性审查的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应告知原因。
2.4最后报价。
2.4.1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以及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可以为2家)。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
2.4.2(实质性要求)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符合《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文要求的除外)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两轮(若有)以上报价的,供应商在未提高响应文件中承诺的产品或服务质量的情况下,其最后报价不得高于对该项目之前的报价,否则,磋商小组应当对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不允许进入综合评分,并书面告知供应商,说明理由。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一、报价由供应商填写“最后报价”,经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字后密封递交给四川瀚祥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由其收集齐后集中递交磋商小组。
二、有效报价应符合下列条件:(实质性要求)
(一) 供应商所提供的最后报价是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
(二) 供应商的最后报价具有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字;
(三) 供应商的最后报价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
(四) “最后报价”一旦递交后,供应商不得以任何理由撤回;
(五) “最后报价”唯一,不高于最高限价,在未提高响应文件中承诺的产品及其服务质量的情况下,且不高于此项目之前的报价。
三、最后报价出现下列情况的,不需要供应商澄清,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 响应文件中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二) 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报价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三) 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磋商将被拒绝。
出现本条第(三)项规定情形,单价汇总金额比总价金额高,且超过政府采购预算或者本项目最高限价的,供应商响应文件应作为无效磋商处理;单价汇总金额比总价金额高,但未超过政府采购预算或者本项目最高限价的,应以单价汇总金额作为价格评分依据。按上述修正错误的方法调整的磋商报价应对磋商供应商具有约束力。
2.4.3(实质性要求)供应商最后报价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或加盖公章。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最后报价须符合磋商文件第二章须知前附表第2项、第3项的规定,否则磋商小组应当将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最后报价须满足磋商文件第二章须知前附表第5项的规定,否则磋商小组应当将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2.4.4最后报价中的算术错误将按以下方法修正:响应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如果小写、大写金额和单价、总价金额出现明显文字错误,应当按照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程序先纠正错误后,再行修正,不得不经过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直接将供应商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对不同文字文本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2.5比较与评价。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具体要求详见本章综合评分部分。
2.6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2家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磋商报告。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且技术指标分项得分均相同的,成交候选供应商并列。
2.7磋商小组复核。磋商小组评分汇总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进行评审复核,对拟推荐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报价最低的、供应商资格审查未通过的、供应商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的重点复核。
2.8采购组织单位现场复核评审结果。
2.8.1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磋商小组拟出具磋商评审报告前,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2名以上的本单位工作人员,在采购现场监督人员的监督之下,依据有关的法律制度和磋商文件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出具复核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情况书面建议磋商小组现场修改评审结果:
(1)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的;
(2)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3)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4)客观评分不一致的;
(5)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
存在本条上述情形的,由磋商小组自主决定是否采纳采购代理机构的书面建议,并承担独立评审责任。磋商小组采纳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建议的,应当按照规定现场修改评审结果或者重新评审,并在磋商报告中详细记载有关事宜;不采纳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建议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建议未被磋商小组采纳的,应当接照规定程序要求继续组织实施采购活动,不得擅自中止采购活动。采购代理机构认为磋商小组评审结果不合法的,应当书面报告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
采购代理机构复核过程中,磋商小组成员不得离开评审现场。
2.8.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现场修改评审结果:
(1)磋商小组已经出具磋商报告并且离开评审现场的;
(2)采购代理机构现场复核时,复核工作人员数量不足的;
(3)采购代理机构现场复核时,没有采购监督人员现场监督的;
(4)采购代理机构现场复核内容超出规定范围的;
(5)采购代理机构未提供书面建议的。
2.9编写磋商报告。磋商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后,应向采购代理机构出具磋商报告。磋商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邀请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具体方式和相关情况;
(2)响应文件开启日期和地点;
(3)依法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名单和磋商小组成员名单;
(4)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件审查情况、磋商情况、报价情况等;
(5)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排序名单及理由。
磋商报告应当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磋商小组成员对磋商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磋商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磋商报告。
2.11磋商异议处理规则。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成员对响应文件是否符合磋商文件规定存在争议的,应当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处理,但不违背磋商文件规定。有不同意见的磋商小组成员认为认定过程和结果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磋商文件规定的,应当在磋商报告中予以反映。
2.12供应商澄清、说明
2.12.1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12.2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2.13终止磋商采购活动。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参加本节规定的磋商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2)通过资格性审查或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审查不足三家的;
(3)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符合《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文要求的除外);
(4)经磋商小组评审,最后报价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符合《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文要求的除外);
(5)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6)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7)除《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三条第四项规定及《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规定的情形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3.综合评分
3.1本次综合评分的因素:详见综合评分明细表。
3.2 评审时,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响应的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
3.3综合评分明细表
综合评分明细表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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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因素及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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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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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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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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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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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价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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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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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磋商报价最高的磋商报价为评审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磋商报价得分=(磋商报价/评审基准价)×30%×100。
注:供应商对组合套餐产品券面基准金额(劵面基准金额为1200元/人)进行上浮金额报价。组合套餐产品价格仅做评审因素,最终付款金额按照1200元/人定额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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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评分因素
|
3
|
实施方案54%
|
54分
|
(1)根据采购人需求提供的服务方案进行评审,包含但不限于①人员配置②增值服务③门店时间安排④货物种类及配置方案,每有一项满足以上评定要素的得5分,最多得20分;每有一项内容缺失的扣5分,不提供不得分。提供的服务方案包含了以上全部内容的基础上,服务方案清晰无逻辑漏洞、无前后不一致、符合项目本身情况未出现套用其他项目、能更好服务于项目本身的加1分,最多加4分;本项满分为24分。
(2)根据采购人需求项提供的售货服务方案,包含但不限于①售后服务内容 ②售后服务响应时间 ③应急保障措施 ④货源保障措施 ⑤食品安全管理措施 ⑥卫生管理措施,每有一项满足以上评定要素的4分,最多得24分;每有一项内容缺失的扣4分,不提供不得分。提供的品质控制措施方案包含了以上全部内容的基础上,措施方案清晰无逻辑漏洞、无前后不一致、符合项目本身情况未出现套用其他项目、能更好服务于项目本身的加1分,最多加6分;本项满分为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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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评分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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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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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能力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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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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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自2022 年 1月 1日至今,具有本项目类似经验的,每提供一个得2分,本项最多得16分。
注:提供合同复印件或中标(成交)通知书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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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评分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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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评分依据的所有证明材料须加盖供应商公章(鲜章)。若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实,将导致成交资格被取消。
2、评分的取值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4.磋商纪律及注意事项
4.1磋商小组内部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必须保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透露给供应商或与供应商有关的单位或个人。
4.2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形式对磋商小组成员进行旨在影响磋商结果的私下接触,否则将取消其参与磋商的资格。
4.3对各供应商的商业秘密,磋商小组成员应予以保密,不得泄露给其他供应商。
4.4 磋商小组独立评判,推荐成交候选人,并写出书面报告。
4.5 磋商小组可根据需要对供应商进行实地考察。
5.磋商小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评审工作纪律;
(二)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三)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四)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向评审专家做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以及供应商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
(五)发现磋商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磋商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
(六)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情况;
(七)配合答复处理供应商的询问事项;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6.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不得参加与自己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发现参加了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活动,须主动提出回避,退出评审;
(二)评审前,应当将通讯工具或者相关电子设备交由采购代理机构统一保管;
(三)评审过程中,不得与外界联系,因发生不可预见情况,确实需要与外界联系的,应当在监督人员监督之下办理;
(四)评审过程中,不得发表影响评审公正的倾向性、歧视性言论,不得征询或者接受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不得明示或暗示供应商在澄清时表达与其响应文件原义不同的意见,不得以磋商文件没有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作为评审的依据,不得修改或者细化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不得违规撰写评审意见,不得拒绝对自己的评审意见签字确认;
(五)在评审过程中和评审结束后,不得记录、复制或带走任何评审资料,不得向外界透露评审内容;
(六)评审现场服从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的管理,接受现场监督人员的合法监督;
(七)遵守有关廉洁自律规定,不得私下接触供应商,不得收受供应商及有关业务单位和个人的财物或好处,不得接受采购代理机构的请托。
7.确定成交供应商
7.1 确定成交供应商原则: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本项目根据磋商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包一按顺序确定第一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包二按顺序分别确定第一和第二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
7.2确定成交供应商程序
7.2.1 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
7.2.2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确定的成交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
7.2.3 评审得分相同,且最后报价和技术指标分项得分均相同的,优先选择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供应商。评审得分相同,且最后报价和技术指标分项得分均相同,但没有供应商属于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时,成交候选供应商并列,由采购人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选择成交供应商。
7.2.4采购人在收到评审报告5个工作日内未按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人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又不能说明合法理由的,视同按评审报告推荐的顺序确定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采购人不确定排序前一位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的,应当将不确定的理由书面告知该成交候选供应商。
7.2.5采购人依法确定不出成交供应商的,应当重新组织采购,书面告知成交候选供应商,说明理由。
8.1根据采购人确定的成交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自采购人确定成交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同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和内江师范学院官网上发布成交公告。成交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8.2成交通知书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之一,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8.3供应商成交后,拒绝领取成交通知书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于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采取邮寄、快递方式按照供应商响应文件中的地址发出成交通知书。
8.4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5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本应作为无效响应处理或者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成交无效情形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取得有权主体的认定以后,将宣布发出的成交通 知书无效,并收回发出的成交通知书(成交供应商也应当缴回),依法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8.6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顺序确定其他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 商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8.7招标采购单位不退回供应商响应文件和其他资料。
9.采购任务取消
在采购活动中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终止采购活动,通知所有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并将项目实施情况和采购任务取消原因报送本级财政部门。
第十章 政府采购合同(草案)
合同编号:XXX
签订地点:XXX
签订时间:XXX年XXX月XXX日
采购人(甲方):XXX
供应商(乙方):XX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校工会2023年度教职工工会节日慰问券采购项目(二次)(项目编号:SCHXFZC-202303-042)的《磋商文件》、乙方的《响应文件》及《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详细技术说明及其他有关合同项目的特定信息由合同附件予以说明,合同附件及本项目的磋商文件、响应文件、《成交通知书》等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双方同意共同遵守如下条款:
第一条 项目概况
第二条 服务内容及服务要求
第三条 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
第四条 履约时间
第五条 知识产权
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均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专利权、商标权或著作权。
第六条 无产权瑕疵条款
乙方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的所有权完全属于乙方且无任何抵押、查封等产权瑕疵。如有产权瑕疵的,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负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
第七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有权下达整改通知书,并要求乙方限期整改。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第八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本合同规定的委托服务范围内的项目享有管理权及服务义务。
2、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并有权在本项目管理范围内管理及合理使用。
3、及时向甲方通告本项目服务范围内有关服务的重大事项,及时配合处理投诉。
4、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5、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必须遵守本合同并执行合同中的各项规定,保证本合同的正常履行。
2、如因乙方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的疏忽、失职、过错等故意或者过失原因给甲方造成损失或侵害,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本身的财产损失、由此而导致的甲方对任何第三方的法律责任等,乙方对此均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第十条 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
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
3、不可抗力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第十一条 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1、在执行本合同中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端,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在天内不能达成协议时,应提交内江仲裁委员会仲裁。
2、仲裁裁决应为最终决定,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3、除另有裁决外,仲裁费应由败诉方负担。
4、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部分外,合同其他部分继续执行。
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2、合同执行中涉及采购资金和采购内容修改或补充的,须经监管部门审批,并签书面补充协议报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3、本合同一式 份,自双方签章之日起起效。甲方 份,乙方 份,招标采购代理机构 份,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附件
1、项目磋商文件
2、项目修改澄清文件(如涉及)
3、项目响应文件
4、成交通知书
5、其他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代表):
地址: 地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签约日期:XX年XX月XX日 签约日期:XX年XX月XX日
2023年度教职工工会节日慰问券采购项目(二次)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中国·四川·内江
采购人:内江师范学院工会委员会
采购代理机构:四川瀚祥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编制单位: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
2023年4月
目 录
第一章 磋商邀请
第二章 磋商须知
一、供应商须知附表
二、总 则
1.适用范围
2.采购主体
3. 合格供应商(实质性要求)
4. 磋商费用
5.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实质性要求)
6.联合体竞争性磋商(实质性要求)
7.磋商保证金(实质性要求)
8.响应文件有效期(实质性要求)
9.知识产权(实质性要求)
三、磋商文件
10.磋商文件的构成
11. 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12. 答疑会和现场考察
四、响应文件
13.响应文件的组成(实质性要求)
14.响应文件的语言(实质性要求)
15.计量单位(实质性要求)
16. 报价货币(实质性要求)
17.响应文件格式
18.响应文件的编制和签署
19.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
20.响应文件的递交
21.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五、 竞争性磋商程序
22.获取采购文件
23.接收响应文件
24.评审
六、成交事项
25.确定成交供应商
26.存在行贿犯罪记录的处理
27.成交结果
28.成交通知书
七、合同事项
29.签订合同
30.合同分包(实质性要求)
31.合同转包(实质性要求)
32.补充合同
33.履约保证金(实质性要求)
34.代理服务费
35.履行合同
36.验收
37.资金支付
八、磋商纪律要求
38.供应商不得具有的情形
九、询问
39.询问
十、其 他
40.法律制度变化
41.实质性要求是否响应的判定
42.强制性规定(实质性要求)
第三章 供应商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第四章 供应商应当提供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条款及其他商务要求
一、项目概述
二、服务内容及要求
三、商务要求
第六章 采购项目实质性要求
第七章 磋商内容、磋商过程中可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第八章 响应文件格式
一、资格性响应文件格式
1、资格性响应文件封面格式
2、承诺函
3、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4、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委托书
5、供应商应当提供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技术、服务性响应文件格式
1、技术、服务性响应文件封面格式
2、报价函
3、商务偏离表
4、技术、服务需求偏离表
5、项目实施方案
6、业绩一览表
7、供应商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报价单格式
1、报价单密封包装最外层格式
2、首轮报价表
3、报价表
第九章 评审方法
1.总则
2.磋商程序
3.综合评分
4.磋商纪律及注意事项
5.磋商小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
6.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7.确定成交供应商
8.成交公告及成交通知书
9.采购任务取消
第十章 政府采购合同(草案)
第一章 磋商邀请
四川瀚祥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受内江师范学院工会委员会委托,拟对“校工会2023年度教职工工会节日慰问券采购项目(二次)”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特邀请符合本次采购要求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竞争性磋商。
一、采购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SCHXFZC-202303-042。
2.采购项目名称:校工会2023年度教职工工会节日慰问券采购项目(二次)。
3.采购人:内江师范学院工会委员会。
4.采购代理机构:四川瀚祥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二、采购项目简介
四、供应商邀请方式
公告方式:本次竞争性磋商邀请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和内江师范学院官网上以公告形式发布。
五、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法定的其他条件:无;
7、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7.1供应商单位及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
7.2供应商须具有有效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
说明:1、本次政府采购活动不接受供应商以联合体的形式参加磋商。
六、禁止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一个工作日的信用记录并保存信用记录结果网页截图,拒绝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
七、磋商文件获取时间、地点及方式:
(一)获取磋商文件的时间期限:2023年04月10日至2023年04月14日上午09时00分至12时00分,下午14 时00分至 17时00 分(节假日除外,逾期不予办理)。
(二)获取磋商文件的地点:内江市东兴区东城路2号(传化锦园)7栋附203号四川瀚祥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获取磋商文件办理处。
(三)获取磋商文件:人民币 300元/份(磋商文件售后不退, 磋商资格不得转让)。
(四)供应商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地点获取本竞争性磋商文件,并登记,如在规定时间内未领取竞争性磋商文件并登记的供应商均无资格参加该项目的磋商。
(五)获取磋商文件的方式:
1.现场办理:现场获取磋商文件时应出示针对本项目的单位介绍信原件(须注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的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出示身份证原件;
2.网上办理:
(1)供应商网上办理获取磋商文件时,请先自行下载公告附件中的《获取采购文件信息登记表》、《介绍信(格式)》,并按相关要求填写信息(单位名称、经办人姓名、经办人手机号、单位座机、电子邮箱、包号等);
(2)将已填写的《获取采购文件信息登记表》、《介绍信》(附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后扫描成图片连同获取磋商文件支付凭证截图发送至3136138724@qq.com。
注:《获取采购文件信息登记表》、《介绍信》(附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的原件请于磋商当日交至四川瀚祥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磋商文件发售办理处。
3.咨询电话:0832-2125255。
供应商获取磋商文件时须如实认真填写项目信息及供应商信息;若因供应商提供的错误信息,对其参与采购活动造成影响的造成影响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所有责任(若供应商需变更信息,请于获取磋商文件截止之日前到采购代理机构重新登记)。
八、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023年04月20日14:30(北京时间)。
九、递交响应文件地点:响应文件必须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磋商地点。逾期送达、密封和标注错误的响应文件,采购代理机构恕不接收。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
十、响应文件递交时间:2023年04月20日14:00-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十一、响应文件开启时间:2023年04月20日14:30(北京时间)在磋商地点开启。
十二、磋商地点:四川瀚祥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开标厅【内江市东兴区东城路2号(传化锦园)7栋附203号】。
十三、联系方式
采购人:内江师范学院工会委员会
地 址:内江市东兴区红桥街1号
联 系 人:雷老师
联系电话:13696067006
采购代理机构:四川瀚祥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内江市东兴区东城路2号(传化锦园)7栋附203号;
联系人:张女士;
联系电话:0832-2222565。
电子邮件:3136138724@qq.com。
2023年4月
第二章 磋商须知
一、供应商须知附表
序号
|
应知事项
|
说明和要求
|
1
|
确定邀请磋商的供应商数量和方式
|
本次磋商邀请的供应商数量:不少于3家;
本次采购采取发布公告的方式邀请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
2
|
采购预算
(实质性要求)
|
采购预算:167万元整(大写:人民币壹佰陆拾柒万元整)。
|
3
|
最高限价
(实质性要求)
|
最高限价及报价要求:
|
4
|
联合体(实质性要求)
|
不允许联合体。
|
5
|
低于成本价
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
(实质性要求)
|
1. 在评审过程中,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实质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磋商小组应当要求其在磋商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
供应商的书面说明材料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供应商提供的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
2. 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书面说明的签字确认,由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
3.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磋商小组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情况等就供应商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供应商未在磋商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的或者供应商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
6
|
磋商结果公告
|
磋商结果等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和内江师范学院官网上采购结果公告栏中予以公告。成交供应商须将响应文件中涉及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的内容进行标注和说明,若未进行标注和说明的,视为全部内容均可公布,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
7
|
磋商保证金
(实质性要求)
|
本项目不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
|
8
|
履约保证金
(实质性要求)
|
本项目不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
9
|
磋商文件咨询
|
联系人:张女士,联系电话:0832-2222565。
|
10
|
磋商过程、结果工作咨询
|
联系人:张女士,联系电话:0832-2222565。
|
11
|
成交通知书发放
|
成交结果公告发出时,同时发放成交通知书。
成交通知书发放地址:内江市东兴区东城路2号(传化锦园)7栋附203号。
联系人:祝女士。
联系电话:0832-2227009。
|
12
|
供应商询问
|
根据本项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关于采购需求方面的询问由采购人负责答复,其他方面的询问由四川瀚祥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负责接收和处理。询问内容不得涉及评审秘密、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等保密内容。
询问方式:可以采用书面或口头或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联系人:张女士。
联系电话:0832-2222565。
地址:内江市东兴区东城路2号(传化锦园)7栋附203号。
邮编:641000。
|
13
|
响应文件份数
(实质性要求)
|
资格性响应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技术、服务性响应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报价表不装订入响应文件,须单独密封提交。
|
14
|
电子文档
|
供应商需准备一份和磋商时内容完全一致的响应文件电子文档(Word 或 WPS 或 PDF 版本均可)。
|
15
|
答疑会和
现场考察
|
采购单位如认为有必要召开答疑会,另行书面通知。
本次政府采购活动不组织现场考察。供应商自行考察现场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
|
16
|
磋商响应有效期
(实质性要求)
|
本项目磋商响应有效期为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届满后60天。
|
17
|
代理服务费
|
一、根据《政府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的规定,本项目特别约定:招标代理服务费由成交供应商向招标代理机构支付,收费标准按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收取人民币20360元。
二、收款帐户
收款单位:四川瀚祥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开 户 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市东兴区支行
银行账号:951007010007236749
|
18
|
承诺提醒
|
供应商自行对各项承诺的真实性负责,采购活动结束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如有必要将核实供应商所作承诺的真实性,如提供虚假承诺将报告监管部门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
二、总 则
1.适用范围
1.1 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磋商所叙述的服务采购。
1.2 本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归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所有。
2.1本次磋商的采购人是内江师范学院工会委员会。
2.2本次磋商的采购代理机构是四川瀚祥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3. 合格供应商(实质性要求)
合格供应商应具备以下条件:
3.1 具备法律法规和本采购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3.2 不属于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3.3 按照规定依法获取了磋商文件,属于实质性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供应商应自行承担参加磋商活动的全部费用。
5.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实质性要求)
5.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禁止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磋商响应截止时间前,存在以上利害关系的供应商应当自行选择一家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否则,其响应文件均作无效处理。
5.2利害关系授权代表处理。两家以上的供应商不得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其授权代表,否则,其响应文件均作无效处理。
5.3前期参与供应商处理。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禁止参加本次采购项目。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采购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标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经采购人确认,本项目没有“为项目提供前期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
5.4供应商实际控制人或者中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是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禁止参加本次采购项目。
5.5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关联关系,或者是采购代理机构的母公司或子公司,禁止参加本次采购项目。
5.6回避。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3)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采购人员是指采购人内部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项目的负责人,以及采购代理机构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活动的负责人。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相关人员是指磋商小组成员。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6.联合体竞争性磋商(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采购活动。
7.磋商保证金(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不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
8.响应文件有效期(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响应文件有效期为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60天。供应商响应文件中必须载明响应文件有效期,响应文件中载明的响应文件有效期可以长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但不得短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否则,其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
9.知识产权(实质性要求)
9.1 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中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9.2 除非磋商文件特别规定,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9.3供应商将在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或者第三方知识成果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供应商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资料,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支持,采购人享有使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
9.4 如采用供应商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10.1 磋商文件是供应商准备响应文件和参加磋商的依据,同时也是磋商的重要依据。磋商文件用以阐明磋商项目所需的资质、技术、服务及报价等要求、磋商程序、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以及合同主要条款等。
10.2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供应商应详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一经发现有虚假行为的,将取消其参加磋商或成交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1 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
11.2 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应当以公告形式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通知所有依法获取了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和内江师范学院官网上发布更正公告,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布公告通知供应商的时间,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至少5日前;不足上述时间的,应当顺延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供应商应于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和内江师范学院官网查询本项目的更正公告,以保证其对磋商文件做出正确的响应。供应商未按要求下载相关文件,或由于未及时关注更正公告的信息造成的后果,其责任由供应商自行负责。
11.3供应商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需要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可以在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5日前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申请,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决定是否采纳供应商的申请事项。
12.1 根据采购项目和具体情况,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有必要,可以在磋商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响应文件提交截止前,组织已依法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
12.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的,将以公告形式通知所有依法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供应商接到通知后,不按照要求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会的,视同放弃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的权利,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再对该供应商重新组织,但也不会以此限制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或者以此将供应商响应文件直接作为无效处理。
12.3 供应商考察现场或者参加答疑会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
四、响应文件
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供应商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他人完成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或磋商过程中澄清。供应商编写的响应文件应包括资格性响应文件和技术、服务性响应文件两部分,分册装订。
第一部分 资格性响应文件(用于资格审查)包括下列部分:
(一)承诺函
(二)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三)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书
(四)供应商应当提供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部分 技术、服务性响应文件(用于资格审查以外的评审)包括下列部分:
(一)报价函
(二)商务偏离表
(三)技术、服务需求偏离表
(四)项目实施方案
(八)业绩一览表
(九)供应商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说明:技术、服务性响应文件第(一)至第(三)项为响应文件必备格式和内容,属于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审查的范围。供应商按自身理解对格式文件进行重新排序的或未提供以上剩余项格式内容的,可能影响得分,但并不影响响应文件的有效性。
14.响应文件的语言(实质性要求)
14.1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报价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须使用中文。响应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必须逐一对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否则,供应商提供的外文资料将作为无效处理。(说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为外籍人士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的签字和护照除外。)
14.2 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以中文为准,但不能故意错误翻译,否则,供应商提供的外文资料将作为无效处理。
除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本次采购项目所有合同项下的报价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本次磋商项目的报价货币为人民币,报价以磋商文件规定为准。
17.响应文件格式
17.1 供应商应执行磋商文件第八章的规定要求。
17.2 对于没有格式要求的磋商文件由供应商自行编写。
18.1 (实质性要求)资格性响应文件正本1份、副本2份,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资格性响应文件、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供应商名称、磋商日期以及“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
18.2 (实质性要求)技术、服务性响应文件正本1份、副本2份,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技术、服务性响应文件、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供应商名称、磋商日期以及“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
18.3 响应文件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
18.4(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的打印和书写应清楚工整,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须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供应商公章。
18.5(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应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其授权代表在响应文件要求的地方签字(或加盖私人印章),要求加盖公章的地方加盖单位公章,不得使用其他专用章(如经济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或下属单位印章代替。
18.6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需要编目编码。
18.7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当采用胶装方式装订成册,不得散装或者合页装订。
18.8响应文件统一用A4幅面纸印制,另有规定除外。
18.9同时对多个包件提交密封报价的,应当以包件为单位进行编制、签署和装订。
19.1 资格性响应文件和技术、服务性响应文件应分别包装和密封。正本和副本可以分开密封,也可以密封在一起。
19.2 资格性响应文件密封袋的最外层应清楚地标明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资格性响应文件、供应商名称。技术、服务性响应文件密封袋的最外层应清楚地标明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技术、服务性响应文件,供应商名称。
19.3 所有外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粘贴牢固。
19.4 未按以上要求进行密封和标注的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拒收或者在时间允许的范围内,要求修改完善后接收。
19.5同时对多个包件提交密封报价的,应当以包件为单位进行密封、标注。
20.响应文件的递交
20.1 资格性响应文件和技术、服务性响应文件应于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指定地点,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接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
20.2 采购代理机构将向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发出磋商邀请,同时告知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未通过的原因。
20.3 本项目已详细列明采购标的技术、服务要求,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或者多轮报价后再最后报价。最终报价表在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进行最后报价时递交。
20.4 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
21.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21.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后可对其响应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但该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须在递交截止时间之前送达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且该通知需经正式授权的供应商代表签字方为有效。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补充、修改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按照本章“19.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规定处理)
21.2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修改的书面材料或撤回的通知应该按规定进行编写、密封、标注和递送,并注明“修改响应文件”字样。
21.3供应商不得在递交截止时间起至响应文件有效期期满前撤销其响应文件,否则其磋商保证金将按“第二部分供应商采购须知8”的相关规定不予退还(本项目不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
21.4 响应文件中报价如果出现下列不一致的,可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但大写金额文字存在错误的,应当先对大写金额的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二)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但单价或者单价汇总金额存在数字或者文字错误的,应当先对数字或者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总价为准,修正单价。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上述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供应商确认采取书面且加盖单位公章或者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的方式。
21.5供应商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获取文件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本次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终止,代理机构发布竞争性磋商终止公告。
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结束后,递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本次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终止,代理机构发布竞争性磋商终止公告。
磋商小组的组建及其评审工作按照有关法律制度和本文件第九章的规定进行。
六、成交事项
25.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将按磋商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
25.1采购代理机构自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磋商报告及有关资料送交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
25.2采购人收到磋商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将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磋商报告中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成交候选供应商并列的,采购人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选择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磋商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25.3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过程中,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确定其为成交供应商:
(1)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存在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违法行为的;
(2)成交候选供应商因不可抗力,不能继续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成交候选供应商无偿赠与或者低于成本价竞争;
(4)成交候选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
(5)成交候选供应商恶意串通。
成交候选供应商有本条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可以确定后一位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依次类推。无法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应当重新组织采购。
26.存在行贿犯罪记录的处理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承诺。成交后由代理机构进行查询。成交候选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存在行贿犯罪记录的,成交后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将认定成交无效;成交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未履行的,将认定成交无效,同时撤销政府采购合同;成交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且已经履行的,将认定采购活动违法,由相关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27.成交结果
27.1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后,将及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2个工作日内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发布成交结果公告。
27.2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
27.3成交供应商不能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将通过邮寄、快递等方式将项目成交通知书送达成交供应商。
28.成交通知书
28.1成交通知书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之一,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28.2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8.3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响应文件处理或者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成交无效情形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取得有权主体的认定以后,有权宣布发出的成交通知书无效,并收回发出的成交通知书,依法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七、合同事项
29.1 成交供应商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逾期未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将视为放弃成交,取消其成交资格并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成交供应商在合同签订之后三个工作日内,将签订的合同(原件一份)送至代理机构备案,联系人:张女士,联系电话:0832-2222565。
29.2 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双方确认的澄清文件等,均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部分。
29.3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任何协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进行实质性修改。
29.4 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采购合同或放弃成交的,采购人可以与排在成交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成交候选人签订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29.5竞争性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磋商中的最后报价、成交供应商承诺书、成交通知书等均成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内容。
29.6询问事项可能影响成交结果的,采购人应当暂停签订合同,已经签订合同的,应当中止履行合同。
30.合同分包(实质性要求)
30.1 经采购人同意,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但必须在响应文件中事前载明。这种要求应当在合同签订之前征得采购人同意,并且分包供应商履行的分包项目的服务内容及服务要求等,必须与成交的一致。
分包履行合同的部分应当为采购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不属于成交供应商的主要合同义务。
30.2 采购合同实行分包履行的,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31.合同转包(实质性要求)
本采购项目严禁成交供应商将任何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包。本项目所称转包,是指成交供应商将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并退出现有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受让人(即第三人)成为政府采购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
成交供应商转包的,视同拒绝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2.补充合同
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该补充合同应当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结束后,且服务的名称、价格、履约方式、验收标准等必须与原政府采购合同一致。
33.履约保证金(实质性要求)
33.1 成交供应商应在合同签订之前提交磋商文件规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
33.2 如果成交供应商在规定的合同签订时间内,没有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且又无正当理由的,将视为放弃成交。
34.代理服务费
34.1 根据《政府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的规定,本项目特别约定:招标代理服务费由成交供应商向招标代理机构支付,收费标准按照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收取人民币20360元。
34.2 成交供应商须按如下支付方式支付代理服务费:
在办理成交通知书时一并办理代理服务费,可使用银行转账、电汇或招标代理机构认可的其他方式支付。
34.3收款帐户
收款单位:四川瀚祥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开 户 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市东兴区支行
银行账号:951007010007236749
35.履行合同
35.1 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
35.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6.验收
36.1本项目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等相关规定进行验收。
36.2 验收结果合格的,支付采购资金;验收结果不合格的,不予支付采购资金,还可能会报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者以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37.资金支付
详见磋商文件第五章。
八、磋商纪律要求
38.供应商不得具有的情形
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磋商不得有下列情形: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3)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
(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5)在磋商过程中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协商;
(6)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7)未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8)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或者违规分包;
(9)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10)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11)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供应商有上述情形的,按照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具备(1)-(9)条情形之一的,同时将取消被确认为成交供应商的资格或者认定成交无效。
九、询问
39.询问
询问的接收和处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其 他
40.法律制度变化
本磋商文件中所引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在政府采购中有变化的,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章规定的内容条款,在本项目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届满后,因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变化导致不符合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直接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磋商文件不再做调整。
41.实质性要求是否响应的判定
竞争性磋商文件中作为实质性要求的内容,除明确要求需在响应文件中提供承诺函等证明材料的外,评审小组进行评审时,仅对响应文件是否违背实质性要求进行审查,如未违背该项实质性要求,视为满足实质性要求。
42.强制性规定(实质性要求)
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对供应商和采购产品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和资格资质条件等有强制性规定的,必须符合其要求。
第三章 供应商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一、供应商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法定的其他条件:无;
7、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7.1供应商单位及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
7.2供应商须具有有效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
说明:(1)本次政府采购活动不接受供应商以联合体的形式参加磋商。
(二)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授权参加本项目磋商活动的供应商代表。
注:1、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被纳入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银行认定的失信名单且在有效期内,或者在前三年政府采购合同履约过程中及其他经营活动履约过程中未依法履约被有关行政部门处罚(处理)的,本项目不认定其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2、本章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根据财政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较大数额罚款”具体适用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认定为200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200万元的,从其规定。
3、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4、如供应商单位及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经查实具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则按提供虚假材料进行处理,将取消其报价或成交资格。
第四章 供应商应当提供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一、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在资格性响应文件中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承诺函;
2、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
3、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及授权代表身份证(注:若为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直接参与磋商的,可不提供本项内容);
4、有效的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等类似证明材料(注:①供应商若为企业法人: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未换证的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②若为事业法人: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登记证书”;未换证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③若为其他组织:提供“对应主管部门颁发的准许执业证明文件或营业执照”;④若为自然人:提供“身份证明材料”。以上均提供复印件)
5、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提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的承诺函;
6、具备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证明材料:具备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承诺函;
7、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等类似证明材料即可);
8、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证明材料: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承诺函;
9、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承诺函;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本项目无要求,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等类似证明材料即可;
11、供应商单位及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没有行贿犯罪记录承诺函;
12、具有有效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证书复印件。
上述证明材料均须加盖公章(鲜章),相关证明材料附后。
第五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条款及其他商务要求
一、项目概述
本次政府采购项目共1个包件。
二、服务内容及要求
教职工工会节日慰问券
由供应商据此提供粮油提货券,总人数约为1387人(以实际发生数结算),具体要求如下:
1、提货券由采购人提供设计方案,成交供应商负责制作,实际采购物品由持券人自行选择。
2、提货券有效期至少为二个月。
3、提货券分三批次发放①劳动节、端午节前第一次发放;②国庆节、中秋节(教师节)前第二次发放;③元旦、春节前第3次发放。每次面值为400元,
最后一次发放时加上成交供应商的优惠金额(如本项目成交上浮金额为1250元/
人,最后一次发放金额则为450元)。以上具体时间以采购人通知为准。
4、提货券结算方式为分批次结算,每批次发放日起20个工作日内支付当批次款项,以实际发放数量为结算依据。
5、实体门店须在内江市区内。
三、商务要求
★1、付款方式:合同签订生效后,成交供应商按采购人需求供货;按采购人实收提货券数量支付成交供应商费用,金额以双方确认的数额为准。采购人在收到成交供应商交付的提货券后,在30日内结清成交供应商所交款项。成交供应商须在付款当月15号之前向采购人出具合法有效完整的完税发票及凭证资料进行支付结算。
2、服务时间:合同约定。
3、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4、其他要求:
4.1安全责任:成交供应商在服务实施过程中的安全责任由成交供应商负全责,采购人不承担任何安全责任,也不承担如发生安全事故产生的任何责任。(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
4.2保密条款:供应商对采购人提供的资料负有保密义务,未经采购人同意,不得向其它单位和个人提供有关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采购人有权索赔。(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
5、履约验收:验收由采购人组织,供应商配合进行:
5.1验收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以及采购人磋商文件的服务要求和服务指标、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及承诺进行验收;
5.2其他未尽事宜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的要求、采购文件的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承诺以及合同约定标准进行验收。
四、报价要求:供应商对券面基准金额(劵面基准金额为1200元/人)进行上浮金额报价。券面价格仅做评审因素,最终付款金额教职工工会节日慰问券按照1200元/人根据人数据实结算。
注:带“★”号项为本项目实质性要求,不允许负偏离,否则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本项目明确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或承诺函的,以提供的证明材料或承诺函为准判断是否偏离,未明确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或承诺函的,以偏离表为准。
第六章 采购项目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第五章带“★”号项为本项目实质性要求。
第七章 磋商内容、磋商过程中可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1、磋商内容
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
2、磋商过程中可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注:本项目采购需求中列为实质性要求的条款如变动须正偏离。
第八章 响应文件格式
一、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除技术、服务性响应文件格式中明确将该格式作为实质性要求的,一律不具有强制性,但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相关资料和本章所制格式不一致的,磋商小组将在评分时以响应文件不规范予以扣分处理。
二、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有关表格中的备注栏,由供应商根据自身响应情况作解释性说明,不作为必填项。
三、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中需要填写的相关内容事项,可能会与本采购项目无关,在不改变响应文件原义、不影响本项目采购需求的情况下,供应商可以不予填写,但应当注明。
四、对于磋商文件格式中表格下方的说明,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自行删除备注且在该格式中无其他特别说明的,视为默认接受该项条款。
一、资格性响应文件格式
1、资格性响应文件封面格式
项目名称:
采购编号:
资格性响应文件(正本或副本)
供应商名称:
磋商日期:
温馨提示:1)资格性响应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2)资格性响应文件于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指定地点;3)供应商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为复印件的均须加盖供应商公章。
2、承诺函
四川瀚祥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我公司作为本次采购项目的供应商,根据磋商文件要求,现郑重承诺如下:
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无;
二、我单位及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没有行贿犯罪记录。
三、完全接受和满足本项目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如对磋商文件有异议,已经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届满前依法进行维权救济,不存在对磋商文件有异议的同时又参加磋商以求侥幸成交或者为实现其他非法目的的行为。
四、参加本次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不存在“与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供应商参与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行为”。没有“为项目提供前期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
五、参加本次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不存在“和其他供应商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同时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代理人的行为”。
六、我单位实际控制人或者中高级管理人员,不是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我单位与采购代理机构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是采购代理机构的母公司或子公司。
七、响应文件中提供的能够给予我单位带来优惠、好处的任何材料资料和技术、服务、商务等响应承诺情况都是真实的、有效的、合法的。
八、我单位不属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的禁止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九、我单位保证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的文件和说明是真实、准确的,并愿意提供贵公司可能另外要求的,与竞争性磋商有关的文件资料,并保证其真实、准确。
供应商名称: (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代理人: (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
磋商日期: 年 月 日
3、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姓名) 在 (供应商名称) 处 任 (职务名称) 职务,是 (供应商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特此证明。
供应商名称: (加盖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
1、上述证明文件在资格性响应文件中附有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两面均须复印。正反两面在同一页面时,任意一面盖章即可。正反两面在不同页面时,两面均须加盖公章)时才能生效;
2、提供的证件材料必须在有效期内;
3、供应商为“其他组织”时,法定代表人对应为“主要负责人”或“经营者”。
4、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委托书
四川瀚祥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供应商全称)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姓名) 授权委托 (代理人姓名)为我单位的代理人,参加贵单位组织的 项目(采购编号: )的竞争性磋商。代理人在本次竞争性磋商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的一切有关事宜,我公司均予承认,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均由我单位承担。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本授权书自 年 月 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
代理人: (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
供应商名称: (加盖公章)
说明:
1、上述证明文件在资格性响应文件中附有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两面均须复印。正反两面在同一页面时,任意一面盖章即可。正反两面在不同页面时,两面均须加盖公章)时才能生效;
2、提供的证件材料必须在有效期内;
3、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均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的,可不提供本项内容;
4、供应商为“其他组织”时,法定代表人对应为“主要负责人”或“经营者”。
5、供应商应当提供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注:按供应商资格审查表要求提供证明材料
二、技术、服务性响应文件格式
1、技术、服务性响应文件封面格式
项目名称:
采购编号:
技术、服务性响应文件(正本或副本)
供应商名称:
磋商日期:
温馨提示: 1)技术、服务性响应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2)技术、服务性响应文件于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指定地点。
2、报价函
致:四川瀚祥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根据贵方为 项目(采购编号: )的磋商邀请,代理人____________(全名、职务)经正式授权并代表供应商________________(供应商名称)提交下述文件正本一份和副本二份。
文件一、报价函
文件二、商务偏离表
文件三、技术、服务需求偏离表
文件四、项目实施方案
文件五、业绩一览表
文件六、供应商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据此函,签字代表宣布同意如下:
(1)项目进度和质量严格按磋商文件的规定执行,否则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2)我方已详细审查了全部磋商文件,包括修改文件(如有的话)以及全部参考资料和有关附件。我们完全理解并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及误解的权力。
(3)我方同意响应文件有效期为从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日期起 60 天内有效。
(4)我方同意提供采购人可能要求的与磋商有关的任何其它资料或数据。
(5)本项目如涉及知识产权问题,我单位完全满足磋商文件关于“知识产权”问题的要求。
(6)如我单位成交,承诺不将任何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包或者违规分包。
(7)我方将按磋商文件的规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并对提交的材料中的所有陈述和声明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供应商名称: (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代理人: (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
磋商日期: 年 月 日
3、商务偏离表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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磋商文件的商务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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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应文件的商务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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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离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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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表只填写响应文件中与磋商文件有偏离(包括正偏离和负偏离)的内容,响应文件中商务条款响应与磋商文件要求完全一致的,可以不用在此表中列出。
2、供应商必须据实填写,不得虚假响应,否则将承担一切责任。
供应商名称: (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代理人: (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
磋商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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磋商文件条目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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磋商文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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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应文件的应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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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离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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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表只填写响应文件中与磋商文件有偏离(包括正偏离和负偏离)的内容,响应文件中技术、服务条款响应与磋商文件要求完全一致的,可以不用在此表中列出。
2、需提供证明材料的,如填写的内容与实际提供的证明材料不相一致的,以提供的证明材料作为是否偏离的依据。
3、无需提供证明材料的条款以技术、服务需求偏离表为准,未明确偏离的均视为默认接受,供应商不得籍未作答而拒不接受。
4、供应商必须据实填写,不得虚假响应,否则将承担一切责任。
供应商名称: (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代理人: (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
磋商日期: 年 月 日
5、项目实施方案
注:本项格式自拟(按照综合评分表中要求的内容进行提供)。
供应商名称: (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代理人: (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
磋商日期: 年 月 日
6、业绩一览表
年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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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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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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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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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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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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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业绩供应商需根据综合评分表中的要求提供相关书面证明材料。
供应商名称: (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代理人: (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 磋商日期: 年 月 日。
7、供应商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报价单格式
1、报价单密封包装最外层格式
项目名称:
采购编号:
报价单
供应商名称:
温馨提示:1)报价单;2)报价单应单独密封包装,并按磋商文件要求递交。
2、首轮报价表
第一(首) 轮 报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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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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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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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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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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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写:
大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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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报价应是最终用户验收合格后的总价,包括货物成本、运输、税费、利润以及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费用。
(2)签字、盖章符合要求。
供应商名称: (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代理人: (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
磋商日期: 年 月 日
3、报价表
轮 报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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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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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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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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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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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写:
大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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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报价应是最终用户验收合格后的总价,包括货物成本、运输、税费、利润以及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费用。
(2)此表复印2-3份用于多轮报价。
(3)最终报价须由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密封送交磋商小组。最终报价逾时不交的,视为供应商自动放弃。
供应商名称: (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代理人: (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
磋商日期: 年 月 日
第九章 评审方法
1.总则
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制度,结合本采购项目特点制定本磋商方法。
1.2 磋商工作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具体磋商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
1.3 磋商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及择优的原则,并以相同的磋商程序和标准对待所有的供应商。
1.4 磋商小组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磋商程序、评分方法和标准进行评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1.4.1 熟悉和理解磋商文件,确定磋商文件内容是否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磋商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根据需要书面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磋商文件作出解释;
1.4.2 审查供应商响应文件是否满足磋商文件要求,并作出公正评价;
1.4.3 根据需要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1.4.4 推荐成交供应商,或者受采购人委托确定成交供应商;
1.4.5 起草评审报告并进行签署;
1.4.6 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或者其他监督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审工作的行为;
1.4.7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1.5 (实质性要求)磋商过程独立、保密。供应商非法干预磋商过程的,其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
2.磋商程序
2.1审查磋商文件和停止评审。
2.1.1 磋商小组正式评审前,应当对磋商文件进行熟悉和理解,内容主要包括磋商文件中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和商务要求、磋商办法和标准、政府采购政策要求以及政府采购合同主要条款等。
2.1.2 本磋商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小组应当停止评审:
(1)磋商文件的规定存在歧义、重大缺陷的;
(2)磋商文件明显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3)采购项目属于国家规定的优先、强制采购范围,但是磋商文件未依法体现优先、强制采购相关规定的;
(4)采购项目属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范围,但是磋商文件未依法体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相关规定的;
(5)磋商文件将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列为评分因素的;
(6)磋商文件载明的成交原则不合法的;
(7)磋商文件有违反国家其他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2.1.3 出现本条2.1.2规定应当停止评审情形的,磋商小组应当向采购人书面说明情况。除本条规定的情形外,磋商小组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停止评审。
2.2资格性审查。
2.2.1本项目需要磋商小组进行资格性检查。磋商小组应依据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的规定,对响应文件是否按照规定要求提供资格性证明材料、是否属于禁止参加磋商的供应商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磋商资格。
供应商资格审查的标准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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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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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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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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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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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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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件,加盖鲜章;
2)格式见磋商文件第八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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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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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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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满足磋商文件的要求 ;
2)身份证双面复印,加盖鲜章;
3)身份证须在有效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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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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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书及授权代表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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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满足磋商文件的要求;
2)身份证双面复印,加盖鲜章;
3)身份证须在有效期内;
4)若为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直接参与磋商的,可不提供本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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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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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的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等类似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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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供应商若为企业法人: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未换证的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
②若为事业法人: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登记证书”;未换证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③若为其他组织:提供“对应主管部门颁发的准许执业证明文件或营业执照”;④若为自然人:提供“身份证明材料”。以上均提供复印件,加盖鲜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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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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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承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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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加盖鲜章(已提供磋商文件第八章承诺函的,可不再单独提供承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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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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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缴纳税收和社保资金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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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函原件,加盖鲜章(已提供磋商文件第八章承诺函的,可不再单独提供承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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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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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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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函原件,加盖鲜章(已提供磋商文件第八章承诺函的,可不再单独提供承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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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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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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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等类似证明材料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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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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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良好商业信誉的承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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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函原件,加盖鲜章(已提供磋商文件第八章承诺函的,可不再单独提供承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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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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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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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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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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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记录的承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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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函原件,加盖鲜章(已提供磋商文件第八章承诺函的,可不再单独提供承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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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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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有效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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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证书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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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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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资格性响应文件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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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足磋商文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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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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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参与竞争的禁止或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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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禁止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1、不属于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禁止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2、不属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的禁止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注:采购代理机构查询供应商信用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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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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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磋商文件要求依法获取文件并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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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采购代理机构提供查询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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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说明:磋商文件中要求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公章的证明材料,复印件所在页按要求加盖公章或复印件为多页但至少有一页按要求加盖公章的,视为满足复印件加盖公章的要求。
2.2.2资格性审查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出具资格性审查报告,没有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磋商小组应当在资格审查报告中说明原因。
2.2.3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宣布未通过资格性审查的供应商名单时,应当告知供应商未通过审查的原因。
2.2.4通过资格性审查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终止本次采购活动,并发布终止采购活动公告。
2.3磋商。
2.3.1.供应商资格审查结束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磋商小组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与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磋商顺序以现场抽签的方式确定。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情况调整磋商轮次。每轮磋商开始前,磋商小组应根据磋商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拟定磋商内容。
2.3.2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一轮或多轮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2.3.3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本项目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
2.3.4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2.3.5磋商过程中,磋商文件变动的,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磋商过程中,供应商根据磋商情况自行决定变更其响应文件的,磋商小组不得拒绝,并应当给予供应商必要的时间,但是供应商变更其响应文件,应当以有利于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为原则,不得变更为不利于满足磋商文件规定,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2.3.6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审查中发现供应商响应文件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照无效响应文件处理:
2.3.6.1响应文件正副本数量不足的;
2.3.6.2响应文件的语言、计量单位、报价货币、知识产权、磋商有效期等不符合采购文件的规定,影响磋商小组评判的;
2.3.6.3响应文件装订不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
2.3.6.4响应文件组成不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
2.3.6.5响应文件签署、盖章不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2.3.7情形除外);
2.3.6.6最后报价不符合磋商文件第二章须知前附表规定的;
2.3.6.7未实质性响应列为实质性条款的技术(服务)、商务和其他要求的;
2.3.6.7其他无效条款。
2.3.7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签署、盖章等进行审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磋商小组应当评定为不影响整个响应文件有效性和采购活动公平竞争,并通过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审查:
1)响应文件正副本数量齐全,只是未按照采购文件要求进行分装或者统装的;
2)响应文件存在个别地方(总数不能超过2个)没有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但有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的私人印章或者有效授权代理人签字的;
3)响应文件除采购文件明确要求加盖单位(法人)公章的以外,其他地方以相关专用章加盖的;
4)以骑缝章的形式代替响应文件内容逐页盖章的(但是骑缝章模糊不清,印章名称无法辨认的除外)。
2.3.7磋商过程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2.3.8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发现或者知晓供应商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磋商小组应当将该供应商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不允许其提交最后报价。
2.3.9磋商小组对所有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后,向采购代理机构出具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审查意见,确定继续磋商的供应商名单。没有通过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审查的供应商,磋商小组应在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审查意见中说明原因。对未通过实质性审查的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应告知原因。
2.4最后报价。
2.4.1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以及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可以为2家)。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
2.4.2(实质性要求)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符合《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文要求的除外)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两轮(若有)以上报价的,供应商在未提高响应文件中承诺的产品或服务质量的情况下,其最后报价不得高于对该项目之前的报价,否则,磋商小组应当对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不允许进入综合评分,并书面告知供应商,说明理由。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一、报价由供应商填写“最后报价”,经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字后密封递交给四川瀚祥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由其收集齐后集中递交磋商小组。
二、有效报价应符合下列条件:(实质性要求)
(一) 供应商所提供的最后报价是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
(二) 供应商的最后报价具有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字;
(三) 供应商的最后报价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
(四) “最后报价”一旦递交后,供应商不得以任何理由撤回;
(五) “最后报价”唯一,不高于最高限价,在未提高响应文件中承诺的产品及其服务质量的情况下,且不高于此项目之前的报价。
三、最后报价出现下列情况的,不需要供应商澄清,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 响应文件中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二) 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报价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三) 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磋商将被拒绝。
出现本条第(三)项规定情形,单价汇总金额比总价金额高,且超过政府采购预算或者本项目最高限价的,供应商响应文件应作为无效磋商处理;单价汇总金额比总价金额高,但未超过政府采购预算或者本项目最高限价的,应以单价汇总金额作为价格评分依据。按上述修正错误的方法调整的磋商报价应对磋商供应商具有约束力。
2.4.3(实质性要求)供应商最后报价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或加盖公章。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最后报价须符合磋商文件第二章须知前附表第2项、第3项的规定,否则磋商小组应当将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最后报价须满足磋商文件第二章须知前附表第5项的规定,否则磋商小组应当将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2.4.4最后报价中的算术错误将按以下方法修正:响应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如果小写、大写金额和单价、总价金额出现明显文字错误,应当按照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程序先纠正错误后,再行修正,不得不经过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直接将供应商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对不同文字文本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2.5比较与评价。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具体要求详见本章综合评分部分。
2.6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2家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磋商报告。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且技术指标分项得分均相同的,成交候选供应商并列。
2.7磋商小组复核。磋商小组评分汇总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进行评审复核,对拟推荐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报价最低的、供应商资格审查未通过的、供应商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的重点复核。
2.8采购组织单位现场复核评审结果。
2.8.1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磋商小组拟出具磋商评审报告前,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2名以上的本单位工作人员,在采购现场监督人员的监督之下,依据有关的法律制度和磋商文件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出具复核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情况书面建议磋商小组现场修改评审结果:
(1)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的;
(2)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3)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4)客观评分不一致的;
(5)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
存在本条上述情形的,由磋商小组自主决定是否采纳采购代理机构的书面建议,并承担独立评审责任。磋商小组采纳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建议的,应当按照规定现场修改评审结果或者重新评审,并在磋商报告中详细记载有关事宜;不采纳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建议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建议未被磋商小组采纳的,应当接照规定程序要求继续组织实施采购活动,不得擅自中止采购活动。采购代理机构认为磋商小组评审结果不合法的,应当书面报告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
采购代理机构复核过程中,磋商小组成员不得离开评审现场。
2.8.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现场修改评审结果:
(1)磋商小组已经出具磋商报告并且离开评审现场的;
(2)采购代理机构现场复核时,复核工作人员数量不足的;
(3)采购代理机构现场复核时,没有采购监督人员现场监督的;
(4)采购代理机构现场复核内容超出规定范围的;
(5)采购代理机构未提供书面建议的。
2.9编写磋商报告。磋商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后,应向采购代理机构出具磋商报告。磋商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邀请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具体方式和相关情况;
(2)响应文件开启日期和地点;
(3)依法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名单和磋商小组成员名单;
(4)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件审查情况、磋商情况、报价情况等;
(5)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排序名单及理由。
磋商报告应当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磋商小组成员对磋商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磋商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磋商报告。
2.11磋商异议处理规则。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成员对响应文件是否符合磋商文件规定存在争议的,应当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处理,但不违背磋商文件规定。有不同意见的磋商小组成员认为认定过程和结果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磋商文件规定的,应当在磋商报告中予以反映。
2.12供应商澄清、说明
2.12.1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12.2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2.13终止磋商采购活动。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参加本节规定的磋商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2)通过资格性审查或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审查不足三家的;
(3)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符合《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文要求的除外);
(4)经磋商小组评审,最后报价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符合《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文要求的除外);
(5)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6)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7)除《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三条第四项规定及《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规定的情形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3.综合评分
3.1本次综合评分的因素:详见综合评分明细表。
3.2 评审时,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响应的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
3.3综合评分明细表
综合评分明细表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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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因素及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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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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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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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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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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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价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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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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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磋商报价最高的磋商报价为评审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磋商报价得分=(磋商报价/评审基准价)×30%×100。
注:供应商对组合套餐产品券面基准金额(劵面基准金额为1200元/人)进行上浮金额报价。组合套餐产品价格仅做评审因素,最终付款金额按照1200元/人定额结算。
|
共同评分因素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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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方案54%
|
54分
|
(1)根据采购人需求提供的服务方案进行评审,包含但不限于①人员配置②增值服务③门店时间安排④货物种类及配置方案,每有一项满足以上评定要素的得5分,最多得20分;每有一项内容缺失的扣5分,不提供不得分。提供的服务方案包含了以上全部内容的基础上,服务方案清晰无逻辑漏洞、无前后不一致、符合项目本身情况未出现套用其他项目、能更好服务于项目本身的加1分,最多加4分;本项满分为24分。
(2)根据采购人需求项提供的售货服务方案,包含但不限于①售后服务内容 ②售后服务响应时间 ③应急保障措施 ④货源保障措施 ⑤食品安全管理措施 ⑥卫生管理措施,每有一项满足以上评定要素的4分,最多得24分;每有一项内容缺失的扣4分,不提供不得分。提供的品质控制措施方案包含了以上全部内容的基础上,措施方案清晰无逻辑漏洞、无前后不一致、符合项目本身情况未出现套用其他项目、能更好服务于项目本身的加1分,最多加6分;本项满分为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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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评分因素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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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能力16%
|
1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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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自2022 年 1月 1日至今,具有本项目类似经验的,每提供一个得2分,本项最多得16分。
注:提供合同复印件或中标(成交)通知书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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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评分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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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评分依据的所有证明材料须加盖供应商公章(鲜章)。若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实,将导致成交资格被取消。
2、评分的取值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4.磋商纪律及注意事项
4.1磋商小组内部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必须保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透露给供应商或与供应商有关的单位或个人。
4.2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形式对磋商小组成员进行旨在影响磋商结果的私下接触,否则将取消其参与磋商的资格。
4.3对各供应商的商业秘密,磋商小组成员应予以保密,不得泄露给其他供应商。
4.4 磋商小组独立评判,推荐成交候选人,并写出书面报告。
4.5 磋商小组可根据需要对供应商进行实地考察。
5.磋商小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评审工作纪律;
(二)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三)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四)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向评审专家做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以及供应商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
(五)发现磋商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磋商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
(六)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情况;
(七)配合答复处理供应商的询问事项;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6.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不得参加与自己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发现参加了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活动,须主动提出回避,退出评审;
(二)评审前,应当将通讯工具或者相关电子设备交由采购代理机构统一保管;
(三)评审过程中,不得与外界联系,因发生不可预见情况,确实需要与外界联系的,应当在监督人员监督之下办理;
(四)评审过程中,不得发表影响评审公正的倾向性、歧视性言论,不得征询或者接受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不得明示或暗示供应商在澄清时表达与其响应文件原义不同的意见,不得以磋商文件没有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作为评审的依据,不得修改或者细化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不得违规撰写评审意见,不得拒绝对自己的评审意见签字确认;
(五)在评审过程中和评审结束后,不得记录、复制或带走任何评审资料,不得向外界透露评审内容;
(六)评审现场服从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的管理,接受现场监督人员的合法监督;
(七)遵守有关廉洁自律规定,不得私下接触供应商,不得收受供应商及有关业务单位和个人的财物或好处,不得接受采购代理机构的请托。
7.确定成交供应商
7.1 确定成交供应商原则: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本项目根据磋商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包一按顺序确定第一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包二按顺序分别确定第一和第二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
7.2确定成交供应商程序
7.2.1 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
7.2.2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确定的成交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
7.2.3 评审得分相同,且最后报价和技术指标分项得分均相同的,优先选择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供应商。评审得分相同,且最后报价和技术指标分项得分均相同,但没有供应商属于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时,成交候选供应商并列,由采购人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选择成交供应商。
7.2.4采购人在收到评审报告5个工作日内未按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人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又不能说明合法理由的,视同按评审报告推荐的顺序确定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采购人不确定排序前一位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的,应当将不确定的理由书面告知该成交候选供应商。
7.2.5采购人依法确定不出成交供应商的,应当重新组织采购,书面告知成交候选供应商,说明理由。
8.1根据采购人确定的成交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自采购人确定成交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同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和内江师范学院官网上发布成交公告。成交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8.2成交通知书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之一,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8.3供应商成交后,拒绝领取成交通知书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于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采取邮寄、快递方式按照供应商响应文件中的地址发出成交通知书。
8.4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5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本应作为无效响应处理或者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成交无效情形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取得有权主体的认定以后,将宣布发出的成交通 知书无效,并收回发出的成交通知书(成交供应商也应当缴回),依法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8.6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顺序确定其他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 商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8.7招标采购单位不退回供应商响应文件和其他资料。
9.采购任务取消
在采购活动中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终止采购活动,通知所有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并将项目实施情况和采购任务取消原因报送本级财政部门。
第十章 政府采购合同(草案)
合同编号:XXX
签订地点:XXX
签订时间:XXX年XXX月XXX日
采购人(甲方):XXX
供应商(乙方):XX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校工会2023年度教职工工会节日慰问券采购项目(二次)(项目编号:SCHXFZC-202303-042)的《磋商文件》、乙方的《响应文件》及《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详细技术说明及其他有关合同项目的特定信息由合同附件予以说明,合同附件及本项目的磋商文件、响应文件、《成交通知书》等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双方同意共同遵守如下条款:
第一条 项目概况
第二条 服务内容及服务要求
第三条 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
第四条 履约时间
第五条 知识产权
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均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专利权、商标权或著作权。
第六条 无产权瑕疵条款
乙方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的所有权完全属于乙方且无任何抵押、查封等产权瑕疵。如有产权瑕疵的,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负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
第七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有权下达整改通知书,并要求乙方限期整改。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第八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本合同规定的委托服务范围内的项目享有管理权及服务义务。
2、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并有权在本项目管理范围内管理及合理使用。
3、及时向甲方通告本项目服务范围内有关服务的重大事项,及时配合处理投诉。
4、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5、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必须遵守本合同并执行合同中的各项规定,保证本合同的正常履行。
2、如因乙方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的疏忽、失职、过错等故意或者过失原因给甲方造成损失或侵害,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本身的财产损失、由此而导致的甲方对任何第三方的法律责任等,乙方对此均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第十条 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
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
3、不可抗力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第十一条 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1、在执行本合同中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端,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在天内不能达成协议时,应提交内江仲裁委员会仲裁。
2、仲裁裁决应为最终决定,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3、除另有裁决外,仲裁费应由败诉方负担。
4、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部分外,合同其他部分继续执行。
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2、合同执行中涉及采购资金和采购内容修改或补充的,须经监管部门审批,并签书面补充协议报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3、本合同一式 份,自双方签章之日起起效。甲方 份,乙方 份,招标采购代理机构 份,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附件
1、项目磋商文件
2、项目修改澄清文件(如涉及)
3、项目响应文件
4、成交通知书
5、其他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代表):
地址: 地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签约日期:XX年XX月XX日 签约日期: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