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通知公告 >> 正文
中共内江师范学院委员会关于印发《内江师范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的通 知
    来源:本站原创   编辑:   查看:
中共内江师范学院委员会文件
内师委发〔2010〕18号


 
 
 
中共内江师范学院委员会关于印发《内江师范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的
通        知
 
 
校内各单位:
现将《内江师范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内江师范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
                                 中共内江师范学院委员会
2010年4月22日
 
附件:
内江师范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
(2010年3月23日内江师范学院第二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四川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及《关于四川省教育系统贯彻落实〈四川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的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内江师范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内江师范学院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民主管理学校的重要形式。内江师范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三条  内江师范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接受学校党委的领导,遵循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努力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遵照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国家、学校和教职工个人三者关系,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努力构建和谐校园。
第二章  教职工代表
第四条  按照法律规定与学校建立劳动关系或者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
教职工代表以二级工会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名额占教职工总人数的15%。
代表的构成,既要照顾到学校各方面人员,又要充分体现学校以教学为中心,其中一线教职工代表不少于代表总人数的50%。中层以上干部和管理人员不超过教职工代表总数的25%。不同性别、年龄和用工形式的教职工代表应占一定比例。
代表选举时应当有选举单位2/3以上教职工参加方为有效,代表获得本单位全体教职工过半数赞成票始得当选。
第五条  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4年,至期改选,可以连任。代表受本单位教职工的监督。代表如不履行职责,不能正确代表群众利益或严重违纪违法的,应取消其代表资格。
代表在校内调动单位,保留代表资格,参加调入单位的活动。
代表在任期内与学校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聘用关系,其代表资格自然终止。缺额由原单位进行选举补充。
代表的撤换或补选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六条  教职工代表的权利:教职工代表按照规定的程序,有权提出提案和建议意见;有权就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各项议程充分发表意见,参加审议、评议和表决;有权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质询;因行使正当民主权利而遭受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控告。
第七条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努力学习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认真做好本职工作;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承担教代会交办的工作,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定期向教职工通报履行代表职责的情况,接受群众的评议和监督。
第八条  大会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领导干部、教职工、学生及其他人员作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参加会议。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可以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但不行使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
第九条  内江师范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学校工作报告、财务预决算报告、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校务公开情况、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学校教职工奖惩、设岗聘任、绩效工资考核分配、集体合同草案等重要规章制度。
(三)讨论决定教职工住房的售房方案、福利费管理使用的原则、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四)参照川工发[2009]64号有关规定,教代会参与学校党委组织的中层以上干部年度考核评议工作。考评结果由党委组织部按干部管理权限报送,作为考察任免干部的重要依据之一。
(五)民主测评校务公开工作。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决议、决定,学校及全体教职工应当执行。教职工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等不得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四年,任期届满应当按时换届。若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换届需要延期的,应报上级工会批准。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至二次会议。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可召开会议。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向代表说明,取得多数代表的同意。遇有重大事项或特殊情况,经学校党委常委会、行政办公会、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提议,应当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由学校工会委员会召集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委员会主任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向下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主席团成员应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干部,其中教学、科研人员应超过半数。主席团主要职责是主持会议,领导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应集中反映学校的中心工作和群众迫切关心的问题。议题须提前7天由行政与工会共同以书面形式向教职工代表公布。需教代会讨论、审议、通过的议案或方案,至少提前7天提交教职工代表,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
第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对涉及教职工利益的重大议案作出决议、决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经全体教职工代表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二级学院、部门为单位或根据工作实际建立代表团(或代表小组),选举产生正副团(组)长。
第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设立专门委员会,负责办理大会交办的事项。
第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的经费由学校在行政经费中列支。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十九条  学校工会是民主管理组织实施、有力推动的主体,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任务,在党委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以下工作:
(一)做好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培训教职工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大会方案和主席团人选提议名单,经党委批准后,召开大会。
(二)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代表团(组)及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活动,组织代表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及提案的落实。
(三)向代表和教职工群众进行宣传教育,保障他们的民主权利,接受他们的申诉。
(四)处理教代会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一)拒不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
(二)不按规定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的;
(三)应当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事项而不提交的;
(四)拒不执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教职工代表的;
(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工会和教职工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侵犯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及打击报复教职工代表等违法违纪行为,学校工会有权进行通报,并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罚建议,有关部门应当将处理结果通报工会。
第七章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学校二级单位根据不同情况,建立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按《内江师范学院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内师工字[2007]8号)实行。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内江师范学院第二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2010年04月28日
 
 
主题词:
教代会 暂行条例 通知
 抄送:
 
中共内江师范学院委员会办公室
2010年04月28日印
 
  • 主办单位:内江师范学院工会 版权所有   2021
  • 地址:内江市东兴区红桥街1号内江师范学院行知楼B区1楼 | 邮编:641100
  •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6381号-1

内师微博

内师微信